最新提示☆ ◇300249 依米康 更新日期:2025-09-28◇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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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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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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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元) │ 0.0339│ 0.0160│ -0.1978│ 0.0168│
│每股净资产(元) │ 0.7193│ 0.7325│ 0.7290│ 0.9436│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4.6400│ 2.1700│ -23.8900│ 1.8000│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37342.50│ 37359.69│ 37359.69│ 37359.69│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6706.30│ 6689.11│ 6689.11│ 6689.11│
│总股本(万股) │ 44048.80│ 44048.80│ 44048.80│ 4404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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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5-09-25 17:42 依米康(300249):关于2025年度综合授信暨有关担保的进展公告(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5-09-12 17:13 依米康(300249)2025年9月12日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详见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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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同比:2025-06-30 营业收入(万元):73676.88 同比增(%):54.82;净利润(万元):1491.58 同比增(%):12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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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5-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分红:2024-12-31 不分配不转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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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截止2025-06-30,公司股东户数59749,减少8.79% │
│●股东人数:截止2025-03-31,公司股东户数65507,增加14.90%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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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比:控股股东 孙屹峥 截至2025-09-19累计质押股数:3231.00万股 占总股本比:7.34% 占其持股比:69.54% │
│●质押占比:控股股东 张菀 截至2024-11-04累计质押股数:2300.00万股 占总股本比:5.22% 占其持股比:32.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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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2025-09-29召开2025年9月29日召开3次临时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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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数据中心整体解决方案和精密空调,以及医疗数字化手术室整体解决方案及智能产品、大气治理、垃圾处理整体解决方案。
【最新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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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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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 -0.1720│ -0.1010│ 0.2340│ 0.153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 -0.4908│ -0.5087│ -0.5246│ -0.3100│
│每股资本公积(元) │ 0.1436│ 0.1872│ 0.1872│ 0.1872│
│营业收入(万元) │ 73676.88│ 31831.25│ 114456.31│ 69706.07│
│利润总额(万元) │ 1364.54│ 791.21│ -9562.69│ 484.30│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万) │ 1491.58│ 703.93│ -8713.72│ 739.80│
│净利润增长率(%) │ 124.13│ 34.77│ 59.74│ 109.08│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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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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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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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 ---│ 0.0339│ 0.0160│
│2024 │ -0.1978│ 0.0168│ 0.0151│ 0.0119│
│2023 │ -0.4917│ -0.1852│ -0.1081│ -0.0507│
│2022 │ -0.0742│ 0.0731│ 0.1004│ 0.0048│
│2021 │ 0.0690│ 0.0714│ 0.0461│ 0.0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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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动问答】 暂无数据
【3.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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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17:42│依米康(300249):关于2025年度综合授信暨有关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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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授信暨有关担保情况概述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4月 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于 2024年 5月 19日召开 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暨有关担保的议案》,同
意公司及子公司在 2025 年度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 118,000万元的综合授信,为保证此综合授信融资方案的顺利实施
,公司在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 28,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含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其中,为资产负债率高
于 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 27,000 万元,为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1,000 万元;公司接受子公司提供
总额度不超过 20,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授信及有关担保额度有效期自 2024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 2025 年度股东会召
开之日止。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4月 23日、2025年 5月 1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暨有关担保的公告》《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二、授信暨有关担保的进展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依米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米康服务”)近日与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部新区支行(以下简称
“四川银行成都东部新区支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 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 2年
。
为确保主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公司为依米康服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与四川银行成都东部新区支行签署《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依米康保证合同”);依米康服务委托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中小担”)为主合同提供
保证担保,并签署《委托最高额保证合同》;在此基础上,成都中小担为依米康服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四川银行成都东部新区支
行签署《保证合同》;公司为成都中小担本次保证提供反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并签署《最高额信用反担保合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依米康服务累计提供实际担保总额为 1,000万元,本次担保属于已经董事会及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
保事项范围,且担保总额在公司为依米康服务提供担保金额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三、相关担保合同情况
(一)依米康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债权人: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部新区支行
2、保证人: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
他款项、甲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
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鉴定费等)。
4、保证方式及期限: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委托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担保人(甲方):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被担保人(乙方):依米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3、担保范围:甲方同意为乙方向四川银行成都东部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债权人”)申请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的一
系列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及甲方和债权人签订的一系列保证合同或保函中约定的担保范围。
(三)最高额信用反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担保人(甲方):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反担保人(乙方):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被担保人(丙方):依米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4、信用反担保范围:乙方自愿对甲方担保的丙方向债权人申请的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1,000万元的一系列债务(包括但不限于
:人民币借款、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信用反担保。
(1)甲方依据主合同和/或保证合同代为丙方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等);
(2)主合同中约定的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代偿资金占用费等;
(3)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如:调查费、差旅费、咨询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险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
(4)甲方的其它费用和损失。
5、反担保保证方式及期限:连带责任信用反担保。反担保期限为三年,自甲方实际代偿担保债务之日开始计算;未发生代偿但尚
欠担保费的,自应付担保费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依米康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依米康软件、四川依米康云软件有限公司、依米康信息服务有限
公司、控股子公司平昌依米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31,000 万元(实际剩余担保金额为 11,262.89 万元),实
际剩余担保金额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5.07%。
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亦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子公司逾期担保累计金额为 0 万元,未有
涉及诉讼的担保,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为 0 万元。
五、备查文件
(一)依米康服务与四川银行成都东部新区支行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公司与四川银行成都东部新区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三)依米康服务与成都中小担签署的《委托最高额保证合同》;
(四)成都中小担与四川银行成都东部新区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五)公司与成都中小担、依米康服务签署的《最高额信用反担保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5/29df57a4-2bdc-4769-861a-f76adc4ecea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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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16:52│依米康(300249):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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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屹峥先生通知,获悉孙屹峥先生将其
持有的 4,000,000股股份质押给浙江炳炳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炳炳典当”)。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股 本次质押 占其所 占公司 是否为限 是否 质押 质押 质权人 质押
名称 股东或第一 数量(股) 持股份 总股本 售股(如 为补 起始日 到期日 用途
大股东及其 比例 比例 是,注明 充质
一致行动人 限售类 押
型)
孙屹峥 是 4,000,000 8.61% 0.91% 否 否 2025-9 办理解除 炳炳 投资于其
-18 质押登记 典当 旗下子公
手续之日 司桑瑞思
医疗科技
有限公司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 累计质押 占其所 占公司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名称 (股) 比例 股份数量 持股份 总股本 已质押股 占已质 未质押股 占未质
(股) 比例 比例 份限售和 押股份 份限售和 押股份
冻结、标记 比例 冻结数量 比例
数量(股) (股)
孙屹峥 46,462,709 10.55% 32,310,000 69.54% 7.34% 0 0.00% 0 0.00%
张菀 70,504,500 16.01% 23,000,000 32.62% 5.22% 23,000,000 100.00% 29,878,375 62.90%
孙晶晶 18,000,000 4.09% 0 0.00% 0.00% 0 0.00% 13,500,000 75.00%
孙好好 1,360,964 0.31% 0 0.00% 0.00% 0 0.00% 0 0.00%
上海思 6,900,000 1.57% 0 0.00% 0.00% 0 0.00% 0 0.00%
勰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思勰
投资安
欣十七
号私募
证券投
资基金
合计 143,228,173 32.52% 55,310,000 38.62% 12.56% 23,000,000 41.58% 43,378,375 49.34%
注:上表中“已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标记数量”和“未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中限售股份性质全部为高管锁定股,冻结数量
为 0,标记数量为 0。
2、股东质押的股份是否存在平仓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屹峥先生、张菀女士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
,并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督促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2、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9/2fd73e4e-580c-4849-a1ca-57ce620769f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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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52│依米康(30024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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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
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依米康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
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
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岀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
)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无
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
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
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二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 2025年 8月 28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5-064),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
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年 9月 15 日下午 14 时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二路二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菀女士
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年 9月 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6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91,211,1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069%
。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
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89,188,0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
2476%。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9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5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023,1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3%。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5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2,7
06,6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45%。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
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
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
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依米康软件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90,835,89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85%;289,500股反
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74%;85,8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331,39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
6.1344%;289,5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957%;85,8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99%。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本次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的情况。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90,908,29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79%;211,600股反
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20%;91,3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403,79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
8.8092%;211,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77%;91,3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3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的情况。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5/4180cf28-8a63-476b-b48c-0b6c6caac05f.PDF
【4.最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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