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示☆ ◇300249 依米康 更新日期:2026-07-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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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新异动】【6.大宗交易】【7.融资融券】【8.风险提示】
【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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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按06-12股本│ 2026-03-31│ 2025-12-31│ 2025-09-30│ 2025-06-30│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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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元) │ ---│ 0.0213│ 0.0697│ 0.0628│ 0.0339│ 0.0160│
│每股净资产(元) │ ---│ 0.7229│ 0.6913│ 0.7585│ 0.7193│ 0.7325│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3.0100│ 9.7300│ 8.5100│ 4.6400│ 2.1700│
│) │ │ │ │ │ │ │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37410.96│ 37410.96│ 37410.96│ 37342.50│ 37342.50│ 37359.69│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8431.61│ 6637.84│ 6637.84│ 6706.30│ 6706.30│ 6689.11│
│总股本(万股) │ 45842.57│ 44048.80│ 44048.80│ 44048.80│ 44048.80│ 44048.80│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增发新股上市│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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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6-07-03 19:03 依米康(300249):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6-07-02 20:00 依米康(300249)2026年7月2日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详见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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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同比:2026-03-31 营业收入(万元):41732.35 同比增(%):31.11;净利润(万元):938.46 同比增(%):3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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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5-12-31 不分配不转增 │
│●分红:2025-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增发:2026-05-21 通过非公开发行1793.7706万股 发行价:17.350元 增发上市日:2026-06-12 股权登记日:--- 发行对象:募集资│
│金的发行对象为芜湖元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元康皓月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苏州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苏新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共计8名投资者。 │
├─────────────────────────────────────────────────────────┤
│●股东人数:截止2025-12-31,公司股东户数55145,减少12.00% │
│●股东人数:截止2026-03-31,公司股东户数49102,减少10.96%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
│●2026-06-03投资者互动:最新3条关于依米康公司投资者互动内容 │
│(详见互动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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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比:控股股东 张菀 截至2025-11-18累计质押股数:1550.00万股 占总股本比:3.52% 占其持股比:21.98% │
│●质押占比:控股股东 孙屹峥 截至2026-01-28累计质押股数:640.96万股 占总股本比:1.46% 占其持股比:26.23% │
├─────────────────────────────────────────────────────────┤
│●限售解禁:2026-12-14 解禁数量:1793.77(万股) 占总股本比:3.91(%) 解禁原因:非公开发行限售 状态: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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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信息数据领域温控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最新财报】 ●2026中报预约披露时间: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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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按06-12股本│ 2026-03-31│ 2025-12-31│ 2025-09-30│ 2025-06-30│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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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 -0.2670│ 0.1600│ -0.1320│ -0.1720│ -0.101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 -0.4339│ -0.4552│ -0.4619│ -0.4908│ -0.5087│
│每股资本公积(元) │ ---│ 0.1744│ 0.1642│ 0.1539│ 0.1436│ 0.1872│
│营业收入(万元) │ ---│ 41732.35│ 145173.27│ 106381.18│ 73676.88│ 31831.25│
│利润总额(万元) │ ---│ 602.81│ 2856.05│ 2618.21│ 1364.54│ 791.21│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 │ ---│ 938.46│ 3059.53│ 2764.72│ 1491.58│ 703.93│
│万) │ │ │ │ │ │ │
│净利润增长率(%) │ ---│ 33.32│ 135.11│ 273.71│ 124.13│ 0.00│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增发新股上市│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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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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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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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 ---│ ---│ 0.0213│
│2025 │ 0.0697│ 0.0628│ 0.0339│ 0.0160│
│2024 │ -0.1978│ 0.0168│ 0.0151│ 0.0119│
│2023 │ -0.4917│ -0.1852│ -0.1081│ -0.0507│
│2022 │ -0.0742│ 0.0731│ 0.1004│ 0.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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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动问答】 暂无数据
【3.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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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3 19:03│依米康(300249):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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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
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岀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
)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无
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
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
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于 20
26年 7月 3日召开本次会
议。
2026年 6月 18日,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6-036)。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
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年 7月 3日下午 14时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二路二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菀女士主持
。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7月 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7月 3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7月 3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58,425,7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尚余1,588,464股,该等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56,837,236股。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2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13,026,46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41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
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88,504,5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733%。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30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2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4,521,96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78%。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2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24,
521,965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3678%。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
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
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
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112,118,56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67%;859,700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06%;48,2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结果:23,614,06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976%;8
59,7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58%;48,2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6%。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3/7ccd2856-8bde-4184-a0c9-6c030e107dc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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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3 19:02│依米康(300249):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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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情况;
3、本次股东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4、本公告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持有公司
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通知: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6年 6月 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
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6年 7月 3日(星期五)下午 14:00(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 7月 3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7月 3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7月 3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二路二号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投票规则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7、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菀女士。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458,425,7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尚余 1,588,464股,该等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56,837,236股。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25人,代表股份 113,026,4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4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 2人,代表股份 88,50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7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3人,代表股份 24,521,965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7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23人,代表股份 24,521,9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23人,代表股份 24,521,965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78%。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与会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
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该议案经公司 2026 年 6 月 1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 6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2,118,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67%;反对 85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06%;弃权 4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3,614,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976%;反对 85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58%;弃权 4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6%。
本议案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临时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3/672b5af7-5bfd-4de3-a39a-d683c8537fa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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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3 17:25│依米康(300249):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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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米康”、“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依米康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
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826号
)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17,937,706股,每股发行价格17.3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1,219,199.10元,扣除各项
发行费用(不含税)6,248,844.3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4,970,354.71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5月27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于2026年5月28日出具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6CDAA1B0621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保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关于调整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金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
资金
1 算力基础设施温控产品建设项目 依米康 19,378.15 17,826.72
2 算力基础设施温控产品研发测试平台 依米康 6,453.16 5,295.20
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依米康 8,000.00 7,375.12
合计 33,831.31 30,497.04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
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 投 入 募 投 项 目 及 已 支
付 发 行 费 用 的 自 筹 资 金 的 鉴 证 报 告 》(XYZH/2026CDAA1B0780),确认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918.50万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人民币1,926.13万元(含尚未扣缴的印花税7.63万元)。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2026年6月3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 自筹资金已预 本次拟置
资金 先支付金额 换金额
算力基础设施温控产品建 19,378.15 17,826.72 327.42 327.42
设项目
算力基础设施温控产品研 6,453.16 5,295.20 1,470.05 1,470.05
发测试平台项目
合计 25,831.31 23,121.92 1,797.47 1,79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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