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示☆ ◇300434 金石亚药 更新日期:2025-09-0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最新提示】【2.互动问答】【3.最新公告】【4.最新报道】
【5.最新异动】【6.大宗交易】【7.融资融券】【8.风险提示】
【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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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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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元) │ 0.1637│ 0.1564│ 0.2300│ 0.1400│
│每股净资产(元) │ 6.1881│ 6.2499│ 6.0934│ 6.0097│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2.6500│ 2.5300│ 3.7500│ 2.3900│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34212.11│ 34212.11│ 34212.11│ 34212.11│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5962.28│ 5962.28│ 5962.28│ 5962.28│
│总股本(万股) │ 40174.39│ 40174.39│ 40174.39│ 4017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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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5-08-27 20:14 金石亚药(300434):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5-08-28 02:53 图解金石亚药中报:第二季度单季净利润同比增长105.72%(详见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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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同比:2025-06-30 营业收入(万元):49165.38 同比增(%):-5.80;净利润(万元):6574.54 同比增(%):67.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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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5-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分红:2024-12-31 10派0.69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25-06-18 除权派息日:2025-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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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截止2025-06-30,公司股东户数22792,增加14.00% │
│●股东人数:截止2025-03-31,公司股东户数19993,增加9.01%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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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增减持: │
│●拟减持:2025-06-19公告,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2025-07-11至2025-10-10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拟减持小于等于156.62万│
│股,占总股本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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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2025-09-12召开2025年9月12日召开1次临时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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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药品(包括化学药、中药饮片等)和保健食品(包括稀有人参皂苷产品和维生素矿物质补益类)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最新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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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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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 0.3680│ -0.0300│ 0.3940│ 0.178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 0.5606│ 0.6224│ 0.4659│ 0.4016│
│每股资本公积(元) │ 4.4488│ 4.4488│ 4.4488│ 4.4488│
│营业收入(万元) │ 49165.38│ 29149.41│ 110235.49│ 75664.58│
│利润总额(万元) │ 7739.34│ 7506.94│ 12265.65│ 8269.75│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万) │ 6574.54│ 6285.13│ 9176.18│ 5812.91│
│净利润增长率(%) │ 67.71│ -30.02│ -27.29│ -58.11│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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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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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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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 ---│ 0.1637│ 0.1564│
│2024 │ 0.2300│ 0.1400│ 0.0976│ 0.2236│
│2023 │ 0.3100│ 0.3500│ 0.3876│ 0.3571│
│2022 │ 0.5400│ 0.2700│ 0.2046│ 0.1700│
│2021 │ 0.1700│ 0.2000│ 0.1845│ 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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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动问答】 暂无数据
【3.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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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0:14│金石亚药(300434):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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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5年 8月 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9月 12日(星期五)下午 2:00(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9月 12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 13:00—15:
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12日0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
.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投票表决时,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年 9月 8日
7、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代理人。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
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4760号亚科中心公司会议室
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
用证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如需参加网络投票,应当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具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 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计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
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
2.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2.04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5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6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7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8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
2.09 关于修订《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的议案 √
3.00 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披露情况及相关说明
上述议案 1 和议案 2 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 1和议案 3已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上述提案 1.00、2.01、2.02、3.00 项为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其余提案需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并予以公告。前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
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
书(附件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三),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以便
登记确认(信封须注明“股东会”字样),本次股东会不接受电话登记,公司推荐股东使用传真方式登记,董事会办公室传真:028-85
628208,如使用信函请采用特快专递,以确保及时收到。
2、登记时间:2025年 9月 8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7:00),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须在 2025年 9月 8日 1
7:00前送达或者传真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方为有效。
3、登记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4760号亚科中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在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
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林强
电 话:028-85628208
传 真:028-85628208(传真函上请注明“股东会”字样)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双兴大道 99号;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4760号亚科中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会期半天,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3、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4、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会的进程按当日的通知进行。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8/21e996b8-2728-4b86-8288-4de3977b5cd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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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0:14│金石亚药(30043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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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司治理,加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
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
金石亚洲医药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公司收到书
面报告后将及时对外披露有关情况。出现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
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收到书面报告后将及时对外披露有关情况。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
同规定。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及其任职部门(如适用)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
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结事项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或资料,并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同时,需要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要求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等完成离职各项手续。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一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启动离任审计,必要时可聘请外
部中介机构协助,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
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解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其离任后二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
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
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低于”、“超过”都不含本数。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8/70eb4615-ffcf-4220-8066-99b81f76366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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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0:14│金石亚药(30043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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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暂缓、豁免披露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要求披
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其管理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
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
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
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
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
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
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监管局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
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信息时,需事先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准备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和有关
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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