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示☆ ◇300582 英飞特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最新提示】【2.互动问答】【3.最新公告】【4.最新报道】
【5.最新异动】【6.大宗交易】【7.融资融券】【8.风险提示】
【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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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按09-02股本│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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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元) │ ---│ -0.1400│ 0.0100│ 0.0300│
│每股净资产(元) │ ---│ 4.7734│ 4.9623│ 4.9243│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 -2.9300│ 0.1900│ 0.6200│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22153.99│ 22156.81│ 22158.91│ 22158.91│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7699.66│ 7696.84│ 7694.74│ 7694.74│
│总股本(万股) │ 29853.65│ 29853.65│ 29853.65│ 29853.65│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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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5-09-12 20:34 英飞特(30058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5-09-02 20:02 英飞特(300582):回购完成 累计耗资9996.05万元回购749万股(详见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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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同比:2025-06-30 营业收入(万元):111142.23 同比增(%):-16.78;净利润(万元):-4235.52 同比增(%):-22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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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5-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分红:2024-12-31 10派0.38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25-05-28 除权派息日:2025-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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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截止2025-06-30,公司股东户数26934,增加6.14% │
│●股东人数:截止2025-03-31,公司股东户数25376,减少7.35%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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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投资者互动:最新1条关于英飞特公司投资者互动内容 │
│(详见互动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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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比:控股股东 GUICHAO HUA 截至2025-07-17累计质押股数:5403.00万股 占总股本比:18.10% 占其持股比:53.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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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LED驱动电源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
【最新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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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按09-02股本│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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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 ---│ 0.0040│ 0.0520│ 1.573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 ---│ 1.8100│ 1.9987│ 1.9894│
│每股资本公积(元) │ ---│ 1.6309│ 1.6309│ 1.6309│
│营业收入(万元) │ ---│ 111142.23│ 56685.43│ 266824.17│
│利润总额(万元) │ ---│ -3088.01│ 723.44│ 2527.19│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万) │ ---│ -4235.52│ 279.16│ 907.18│
│净利润增长率(%) │ ---│ -221.30│ 51.72│ 105.23│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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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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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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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 ---│ -0.1400│ 0.0100│
│2024 │ 0.0300│ 0.1600│ 0.1200│ 0.0100│
│2023 │ -0.5800│ -0.2700│ -0.2200│ -0.0500│
│2022 │ 0.6800│ 0.6300│ 0.2200│ 0.0600│
│2021 │ 0.6200│ 0.5500│ 0.2800│ 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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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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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问:公司董事长还是美股agfy的董事吗 │
│ │ │
│ │答:您好!目前公司董事长未担任AGRIFY的董事。感谢您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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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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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34│英飞特(30058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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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对公司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
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 2025年8月 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 年 9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16:10,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 459号 A座,公司 21楼会议室如期召
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9月 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即 2025年 9月 12日(星期五)上午 9:15-9:25、9:30-11:30以及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月 12日(星期五)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截至 2025年 9月 9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名,所代表股份为 101,890,4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5.0083%。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3人,持有公司
股份数 856,7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4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
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新提案情形,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
一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3.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
票进行清点。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该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2,487,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75%;反对 24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17%;弃权 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08%。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7,3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7219%;反对 248,3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825%;弃权 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2956%。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2,655,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9%;反对 8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3%;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08%。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65,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198%;反对 80,4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46%;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295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①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2,655,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9%;反对 8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3%;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08%。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65,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198%;反对 80,4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46%;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2956%。
②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2,655,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9%;反对 8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3%;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08%。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65,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198%;反对 80,4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46%;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2956%。
③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2,654,9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2%;反对 80,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4%;弃权 1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14%。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64,4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323%;反对 80,55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21%;弃权 1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365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b3411385-5a63-4ee2-93c8-0986ab68edf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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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33│英飞特(30058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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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4、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25年8月27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2日(周五)下午 16:1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即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上午9:15~9:25、9:30~11:30以及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459号A座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1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GUICHAO HUA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28人,代表股份102,747,1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已扣除截止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已回购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7,490,000股,下同)的35.3027%。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1,890,4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0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3人,代表股份856,72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23人,代表股份856,725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9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3人,代表股份8
56,7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4%。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以现场或网络会议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2,487,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75%;反对24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7%;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08%。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7,3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219%;反对24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825%;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56%。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2,655,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9%;反对8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3%;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08%。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65,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198%;反对8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46%;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95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2,655,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9%;反对8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3%;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08%。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65,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198%;反对8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46%;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956%。
3.0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2,655,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9%;反对8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3%;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08%。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65,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198%;反对8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46%;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956%。
3.0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2,654,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2%;反对80,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4%;弃权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14%。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64,4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323%;反对80,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21%;弃权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
65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谢天律师、沈雨琦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a3b1962b-0a71-41a9-9dc1-221a2a45ed6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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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32│英飞特(300582):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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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9月 12 日通过邮件
等方式送达至各位董事,通知中包括会议的相关材料,同时列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
2、本次董事会于 2025年 9月 1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 9名,实际出席董事 9名,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董事 4人,董事 FMARSHALLMILES、应林光、竺素娥、孙
笑侠、张军明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
4、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 GUICHAO HUA 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董事会。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豁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9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票,议案获全票通过。
本议案无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董事会同意选举 GUICHAO HUA 先生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赞成票 9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票,议案获全票通过。
本议案无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审计委员会成员及推选召集人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规范运作,确保公司配套制度实施与上位法有效衔接,同时确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顺利承接
行使监事会职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选举竺素娥女士、孙笑侠先生、华桂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其
中竺素娥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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