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示☆ ◇300617 安靠智电 更新日期:2026-03-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最新提示】【2.互动问答】【3.最新公告】【4.最新报道】
【5.最新异动】【6.大宗交易】【7.融资融券】【8.风险提示】
【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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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按01-19股本│ 2025-09-30│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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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元) │ ---│ 0.4500│ 0.4000│ 0.2700│ 1.1200│ 0.8300│
│每股净资产(元) │ ---│ 17.5916│ 17.3663│ 17.4682│ 17.2070│ 16.9343│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2.5300│ 2.2700│ 1.5000│ 6.5400│ 4.9000│
│) │ │ │ │ │ │ │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13892.37│ 14056.46│ 14056.46│ 14059.16│ 14059.16│ 14059.16│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2678.39│ 2679.56│ 2679.56│ 2676.85│ 2676.85│ 2676.85│
│总股本(万股) │ 16570.77│ 16736.02│ 16736.02│ 16736.02│ 16736.02│ 16736.02│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股份回购│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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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6-03-25 16:36 安靠智电(300617):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6-03-23 14:59 安靠智电(300617):截止目前,公司暂未与比亚迪、华为超充等运营商达成合作意向或订单(详见 │
│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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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预告: │
│2026-01-29 预告业绩:业绩大幅下降 │
│预计公司2025年01-12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000万元至8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为-61.82%至-56.37%。扣 │
│非后净利润3200.00万元至42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为-79.10%--7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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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同比:2025-09-30 营业收入(万元):45722.26 同比增(%):-31.66;净利润(万元):7381.96 同比增(%):-45.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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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5-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分红:2024-12-31 10派2.4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25-05-28 除权派息日:2025-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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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截止2025-09-30,公司股东户数20067,增加20.10% │
│●股东人数:截止2025-06-30,公司股东户数16708,增加13.10%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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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9投资者互动:最新1条关于安靠智电公司投资者互动内容 │
│(详见互动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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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比:控股股东 陈晓晖 截至2026-03-12累计质押股数:1500.00万股 占总股本比:9.05% 占其持股比:42.35% │
│●质押占比:控股股东 陈晓凌 截至2025-09-18累计质押股数:147.00万股 占总股本比:0.88% 占其持股比: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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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缆连接件系统、GIL系统、以“开变一体机”为核心的智慧模块化变电站系统及智慧海绵光储充系统的创新研发
【最新财报】 ●2025年报预约披露时间:202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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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按01-19股本│ 2025-09-30│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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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 0.1650│ 0.0320│ -0.0740│ 1.0390│ -0.466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 5.7565│ 5.7100│ 5.8119│ 5.5507│ 5.2780│
│每股资本公积(元) │ ---│ 10.8743│ 10.8714│ 10.8714│ 10.8714│ 10.8714│
│营业收入(万元) │ ---│ 45722.26│ 32760.70│ 16287.16│ 108503.99│ 66902.53│
│利润总额(万元) │ ---│ 8495.36│ 7485.04│ 5195.09│ 21397.17│ 15988.47│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 │ ---│ 7381.96│ 6603.53│ 4371.67│ 18336.05│ 13599.29│
│万) │ │ │ │ │ │ │
│净利润增长率(%) │ ---│ -45.72│ -38.18│ -28.92│ -10.50│ 0.00│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股份回购│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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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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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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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 0.4500│ 0.4000│ 0.2700│
│2024 │ 1.1200│ 0.8300│ 0.6500│ 0.3700│
│2023 │ 1.2500│ 0.9800│ 0.8200│ 0.4900│
│2022 │ 0.8700│ 0.8800│ 0.7900│ 0.4100│
│2021 │ 1.3700│ 1.1200│ 0.9600│ 0.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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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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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问:近期国家“三年倍增”行动方案提出到2027年建成10万个超充枪,北京已建成超1000座超充站,重庆实现乡镇│
│ │街道全覆盖。高速公路服务区、商圈等场景对快速电网接入需求迫切,传统变电站占地大、建设周期长。公司的开│
│ │变一体机、智慧模块化变电站是否已针对超充场景进行市场开拓有无与充电运营商(如比亚迪、华为超充)的合作│
│ │意向或订单谢谢。 │
│ │ │
│ │答:您好,感谢您的关注!公司智慧模块化变电站产品已应用于超充配套场景,详见公司相关公告和定期报告。截│
│ │止目前,公司暂未与比亚迪、华为超充等运营商达成合作意向或订单。祝您生活、投资顺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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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问:请介绍一下固态变压器的行业进展情况,贵公司是否已经开始布局固态变压器的研发或者生产请介绍公司变压│
│ │器板块的主要产品规格谢谢。 │
│ │ │
│ │答:您好,感谢您的关注!公司暂未布局固态变压器研发或生产。公司目前生产的变压器以油浸式、气体变压器为│
│ │主:油浸式产品具备10kV-500kV的生产制造能力,气体变压器目前已完成110kV产品供货及挂网运行。祝您生活、 │
│ │投资顺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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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3 │问:尊敬的董秘,您好,青 海 海 东 绿 算 产 业 园 项 目是青海省践行建设“算电协同”发展试点省份的先行│
│ │标杆项目,请问公司还有中标其他算电协同的项目吗 │
│ │ │
│ │答:您好,感谢您的关注!公司暂未中标其他算电协同项目。祝您生活、投资顺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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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3 │问:请介绍一下浙江环网特高压工程GIL设备招标的进展情况,公司预计什么时间参与投标请介绍一下甘电入浙特 │
│ │高压工程GIL设备招标的进展情况,公司预计什么时间参与投标请公司介绍一下这两个项目的基本情况。因公司在2│
│ │025年半年报有相关披露,请介绍进展情况。谢谢 │
│ │ │
│ │答:您好,感谢您的关注!上述两个项目GIL设备暂未开始招标。公司后续将积极参与项目投标。祝您生活、投资 │
│ │顺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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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 │问:董秘您好,麻烦请问截至2026年3月10日,公司最新股东户数是多少感谢回复! │
│ │ │
│ │答:您好,感谢您的关注! 公司2025年三季报披露的股东总数为20,067户。 祝您生活、投资顺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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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问:尊敬的董秘您好,北美ai科技公司要求自己解决电力需求问题,面对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问题,贵公司是否考│
│ │虑主动出击,把握时代发展机遇,变被动为主动,主动派遣优秀市场专员积极到北美开拓市场,积极做大做强 │
│ │ │
│ │答:您好,感谢您的关注!公司高度关注全球 AI 算力产业快速发展带来的电力基础设施升级机遇,公司将在合规│
│ │经营、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进团队建设与业务拓展。祝您生活、投资顺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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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问:第二笔1000万美元的北美变压器订单,什么时候公告 │
│ │ │
│ │答:您好,感谢您的关注! 公司订单情况请详见公告。 祝您生活、投资顺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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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问:尊敬的董秘你好,请问截止至2026年2月28日收盘公司股东人数为多少,谢谢! │
│ │ │
│ │答:您好,感谢您的关注! 公司2025年三季报披露的股东总数为20,067户。 祝您生活、投资顺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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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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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16:36│安靠智电(300617):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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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
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则及要求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因相关主体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
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相关主体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或者默许。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
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
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
要求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
违约责任等内容。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
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
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
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
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或者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
,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
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
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
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
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
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
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七)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
,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
情形的;
(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第十五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
工作,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七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
,或者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追责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5/2eee4951-9b12-4e21-80ab-98f80c9c907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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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16:36│安靠智电(300617):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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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和《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进行的自愿性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以下简称为“相关事件”),并应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第四条 公司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确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
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
决策。
第六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
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
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八条 本制度规定所称“相关事件”,包括下列类型的事件:
(一)签订有重要影响的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
(二)公司一次性签署或中标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销售、工程承包或提供劳务等合同;
(三)新产品等研发或技术改造取得重要进展;
(四)商标、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取得或使用发生重大变化;
(五)收到单笔高额的政府补助;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件。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署的其他日常经营性合同,公司仍将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标准进行披露。
若达到上述自愿披露标准的日常经营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其他情况,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豁免披露涉密信息或者对涉密信息脱密处理后披露。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核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长批准后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
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证券事务代表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第十二条 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
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公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
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
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
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相关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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