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示☆ ◇300644 南京聚隆 更新日期:2025-08-1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最新提示】【2.互动问答】【3.最新公告】【4.最新报道】
【5.最新异动】【6.大宗交易】【7.融资融券】【8.风险提示】
【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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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按06-30股本│ 2025-03-31│ 2024-12-31│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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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元) │ ---│ 0.2999│ 0.7936│ 0.5255│
│每股净资产(元) │ ---│ 8.4575│ 8.4202│ 8.3083│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 3.1500│ 9.3700│ 6.3500│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8790.58│ 8830.19│ 8764.29│ 8568.68│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2206.37│ 2164.97│ 2230.79│ 2230.79│
│总股本(万股) │ 10996.95│ 10995.16│ 10995.08│ 10799.47│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可转债转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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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5-08-10 15:36 南京聚隆(300644):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5-08-11 16:46 南京聚隆:股东蔡静拟减持不超0.87%公司股份(详见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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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同比:2025-03-31 营业收入(万元):59465.46 同比增(%):32.48;净利润(万元):3052.77 同比增(%):3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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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4-12-31 10派2.5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25-07-17 除权派息日:2025-07-18 │
│●分红:2024-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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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截止2025-07-31,公司股东户数22179,减少25.08% │
│●股东人数:截止2025-07-18,公司股东户数29603,增加123.98%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
│●2025-08-09投资者互动:最新3条关于南京聚隆公司投资者互动内容 │
│(详见互动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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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增减持: │
│●拟减持:2025-08-11公告,特定股东2025-08-14至2025-11-13通过集中竞价拟减持等于96.21万股,占总股本0.87% │
│●拟减持:2025-05-20公告,特定股东2025-05-26至2025-08-25通过集中竞价拟减持等于42.03万股,占总股本0.38% │
│●拟减持:2025-05-20公告,特定股东2025-05-26至2025-08-25通过集中竞价拟减持等于22.26万股,占总股本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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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高性能改性尼龙、高性能工程化聚丙烯等改性塑料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最新财报】 ●2025中报预约披露时间:202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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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按06-30股本│ 2025-03-31│ 2024-12-31│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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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 ---│ -0.5840│ 1.1220│ 1.014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 ---│ 4.4948│ 4.2171│ 4.0329│
│每股资本公积(元) │ ---│ 2.8749│ 2.8511│ 2.4801│
│营业收入(万元) │ ---│ 59465.46│ 238738.37│ 161217.39│
│利润总额(万元) │ ---│ 3497.99│ 9901.23│ 6328.35│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万) │ ---│ 3052.77│ 8433.97│ 5619.39│
│净利润增长率(%) │ ---│ 33.56│ 16.25│ 5.44│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可转债转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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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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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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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 ---│ ---│ 0.2999│
│2024 │ 0.7936│ 0.5255│ 0.3812│ 0.2131│
│2023 │ 0.6759│ 0.4944│ 0.3041│ 0.1129│
│2022 │ 0.5166│ 0.2666│ 0.1875│ 0.1301│
│2021 │ 0.2976│ 0.2848│ 0.2334│ 0.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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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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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问:请问贵公司与哪些机器人公司在合作 洽谈的有哪些 贵公司研发的材料 用于机器人无人机哪些部位,麻烦看 │
│ │到抓紧时间答复谢谢 │
│ │ │
│ │答:您好!公司已成立机器人用材料项目团队,根据机器人领域的不断发展和迭代,开发和推广适合的高分子材料│
│ │。公司控股子公司聚隆复材专注于先进复合材料应用的研发与生产制造,主要业务为碳纤维复材结构件及零部件与│
│ │整机装配。聚隆复材已为国内多家企业生产无人机零部件并提供整机装配服务,客户涵盖多旋翼、倾转旋翼、复合│
│ │翼无人机等领域的知名企业。公司的客户信息属于商业机密,不便对外披露。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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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问:请问公司是否涉足pbo纤维,pbo纤维性能优越,用于人形机器人是不是能进一步提高其整体性能 │
│ │ │
│ │答:您好!不涉及。感谢您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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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问:请问贵公司和宇树科技有合作吗 │
│ │ │
│ │答:您好!公司已成立机器人用材料项目团队,根据机器人领域的不断发展和迭代,开发和推广适合的高分子材料│
│ │。公司的客户信息属于商业机密,不便对外披露。感谢您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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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问:董秘你好!请问贵司是否持有宇树机器人股份 │
│ │ │
│ │答:您好!公司不持有宇树机器人股份。感谢您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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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问:公司在哪些领域与特斯拉合作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基于保密性要求,公司暂无法披露更详尽的信息。感谢您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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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问:尊敬的董秘,您好!贵公司产品是否可应用于液冷系统 │
│ │ │
│ │答:您好!公司已有阻燃PC/ABS等产品终端应用于储能系统中的液冷盖,并实现批量供货。感谢您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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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问:您好,请问贵司最近两期的股东人数是多少感谢! │
│ │ │
│ │答:您好!截至2025年7月18日,公司股东总户数为29603户;截至2025年7月31日,公司股东总户数为22179户。谢│
│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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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 │问:尊敬的董秘,您好!请问公司有什么产品可以用于印制电路板PCB吗谢谢! │
│ │ │
│ │答:您好!公司暂无产品应用于印制电路板PCB。感谢您的关注,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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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 │问:董秘你好,请问公司有没有给军工企业供货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主要从事高性能高分子新材料、先进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制造和销售,其产品广泛│
│ │应用于汽车、新能源汽车、高铁及轨道交通、通讯及电子电气、航空航天及低空经济、医疗健康、环保建筑工程等│
│ │领域。感谢您的关注,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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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 │问:董秘您好!请问贵司有没有和智元机器人合作 │
│ │ │
│ │答:您好!公司目前与智元机器人没有合作。感谢您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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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问:您好,请问贵司最近两期的股东人数是多少谢谢 │
│ │ │
│ │答:您好!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股东总户数为13455户;截至2025年7月10日,公司股东总户数为13217户。谢│
│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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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2 │问:请问贵公司的PEEK材料年产量是多少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研发的PEEK、PPS等树脂基功能化材料,具有吸波、透波、低介电、低翘曲变形、高 │
│ │尺寸稳定性、可金属化等性能,已成功应用于航空航天及特殊通讯等领域,并为部分客户提供批量精密制件。目前│
│ │公司改性PEEK材料的年产量规模相对较小,主要聚焦于高端定制化需求。感谢您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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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2 │问:公司迟迟不进行24年度的分红,是因为什么原因 │
│ │ │
│ │答:您好!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分红。公司已于2025年7月1│
│ │1日发布《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目前流程正常推进。感谢您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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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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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0 15:36│南京聚隆(300644):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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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特定股东蔡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1、持有本公司股份 96.2106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87%)的特定股东蔡静,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三
个月内(2025 年 8 月 14 日—2025 年 11 月 13 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 96.2106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87%)
。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蔡静
2、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占剔除回购股份比例
蔡静 96.2106 0.87% 0.88%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基本情况
1、减持原因系个人资金需求。
2、蔡静持有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3、减持数量、比例、减持期间
股东名称 减持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占剔除回购股 减持期间
(万股) 比例 份比例
蔡静 96.2106 0.87% 0.88% 2025 年 8 月 14 日—
2025 年 11 月 13 日
注: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
变。
4、减持方式: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5、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1、蔡静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如下:
(1)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2)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的比
例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
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如连续 3 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3)保证减持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如违反减持比例的
承诺,应将超比例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
(4)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减持披露义务,并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交易所规则办理;如届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有新要求,本人/单位承诺除遵守本确认函要求外,还将
遵循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5)如违反减持价格的承诺,应向公司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发行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未及时上缴收
益或作出补偿时,公司有权从应付现金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本次拟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
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减持股东将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减持股东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
制权发生变更。
4、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
四、备查文件
蔡静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8/d71d0269-1754-47aa-aa16-2ac49e7f67d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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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7 15:42│南京聚隆(300644):关于公司董事辞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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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倪晓飞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倪晓飞先生因工作安排
调整,申请辞去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务,同时辞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其原定任期至 2027年 9 月 26 日,辞职后倪晓飞先生
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倪晓飞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倪晓飞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 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倪晓飞先生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
生效,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
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尽快提名新的董事候选人,及时补充董事人选,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倪晓飞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作出
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7/f7328907-fbdc-441d-976f-dc6daeb260c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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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7 15:42│南京聚隆(300644):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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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与募集资金账户银行及保荐机构长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 2023 年 5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061号《关于同意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核准,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 21,85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截至 2023 年 8 月 1
日止,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8,500,000.00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审计费、律师费、资信评级费等发行费
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人民币 6,745,683.94 元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1,754,316.06 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已于 2023 年8 月 1 日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衡验字(2
023)00098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上述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公司及子公司分别与各开户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025 年 8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银行及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签订相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专门用于募集资金暂时补充资金的管理。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全权代表公司负责办理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专项账户的开立,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用途
南京聚隆科技股 中信银行南京建 8110501013302768624 闲置募集资金暂
份有限公司 邺支行 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管理、存放与
使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丙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二)协议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501013302768624】,截止【2025】年【7】月【24
】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30 吨碳纤维复合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用于临时性补充流动资金时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
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耿骅、乔莹莹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
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
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1、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
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3、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
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14、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 1 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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