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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89(澄天伟业)最新操盘提示操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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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提示☆ ◇300689 澄天伟业 更新日期:2025-09-1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最新提示】【2.互动问答】【3.最新公告】【4.最新报道】 【5.最新异动】【6.大宗交易】【7.融资融券】【8.风险提示】 【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 │●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2024-09-30│ ├─────────────┼──────────┼──────────┼──────────┼──────────┤ │每股收益(元) │ 0.0954│ 0.0458│ 0.1000│ 0.0036│ │每股净资产(元) │ 5.9581│ 5.9009│ 5.8581│ 5.7392│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1.5900│ 0.7800│ 1.7200│ 0.0600│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10118.22│ 10117.32│ 10117.32│ 10118.29│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1441.78│ 1442.68│ 1442.68│ 1441.71│ │总股本(万股) │ 11560.00│ 11560.00│ 11560.00│ 11560.00│ ├─────────────┴──────────┴──────────┴──────────┴──────────┤ │●最新公告:2025-09-11 18:54 澄天伟业(30068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5-09-11 13:15 澄天伟业:冯学裕、冯澄天拟合计减持不超2.96%公司股份(详见后) │ ├─────────────────────────────────────────────────────────┤ │●财务同比:2025-06-30 营业收入(万元):20955.45 同比增(%):32.91;净利润(万元):1087.64 同比增(%):562.05 │ ├─────────────────────────────────────────────────────────┤ │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5-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分红:2024-12-31 不分配不转增 │ ├─────────────────────────────────────────────────────────┤ │●股东人数:截止2025-06-30,公司股东户数8133,增加74.87% │ │●股东人数:截止2025-03-31,公司股东户数4651,减少25.70%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 │●2025-09-11投资者互动:最新2条关于澄天伟业公司投资者互动内容 │ │(详见互动回答) │ ├─────────────────────────────────────────────────────────┤ │●拟增减持: │ │●拟减持:2025-09-10公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2025-10-10至2026-01-09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拟减持小于等于128.79万股│ │,占总股本1.11% │ │●拟减持:2025-09-10公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2025-10-10至2026-01-09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拟减│ │持小于等于213.08万股,占总股本1.84% │ │●拟减持:2025-06-26公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2025-07-18至2025-10-17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拟减持小于等于53.10万股,│ │占总股本0.46% │ │●拟减持:2025-06-26公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2025-07-18至2025-10-17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拟减持小于等于288.76万股│ │,占总股本2.52% │ └─────────────────────────────────────────────────────────┘ 【主营业务】 生产智能卡和提供金融IC 卡卡基制造服务。 【最新财报】 ┌─────────────┬──────────┬──────────┬──────────┬──────────┐ │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2024-09-30│ ├─────────────┼──────────┼──────────┼──────────┼──────────┤ │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 0.1920│ 0.0490│ 0.2710│ 0.166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 3.1211│ 3.0728│ 3.0270│ 2.9535│ │每股资本公积(元) │ 1.7803│ 1.7536│ 1.7536│ 1.7536│ │营业收入(万元) │ 20955.45│ 9290.65│ 36018.90│ 24916.62│ │利润总额(万元) │ 1219.87│ 626.26│ 1475.33│ 102.54│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万) │ 1087.64│ 529.87│ 1157.28│ 41.06│ │净利润增长率(%) │ 562.05│ 1143.65│ 29.77│ -96.75│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 ---│ ---│ ---│ └─────────────┴──────────┴──────────┴──────────┴──────────┘ 【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 │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 │2025 │ ---│ ---│ 0.0954│ 0.0458│ │2024 │ 0.1000│ 0.0036│ 0.0144│ -0.0044│ │2023 │ 0.0800│ 0.1093│ 0.1293│ 0.0588│ │2022 │ 0.3700│ 0.2800│ 0.1297│ 0.0350│ │2021 │ 0.1500│ 0.1100│ 0.0677│ 0.0200│ └─────────┴───────────┴───────────┴───────────┴───────────┘ 【2.互动问答】 ┌──────┬──────────────────────────────────────────────────┐ │09-11 │问:贵司跟国内运营商是否有esim合作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与国内运营商有eSIM相关业务合作,感谢您的关注! │ ├──────┼──────────────────────────────────────────────────┤ │09-11 │问:董秘,您好!请问贵公司的esim卡是否可用于手机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现eSIM产品主要应用于工业物联网及消费电子等领域,公司会密切关注行业前沿技术│ │ │发展和市场需求动态,感谢您的关注! │ ├──────┼──────────────────────────────────────────────────┤ │08-27 │问:董秘你好,贵司的液冷板套件采用自研纳米注塑工艺,宣称在结构一体化、导热效率上具备‘无同质化竞争’│ │ │,请问当前测试客户是否包含浪潮、曙光、华为等一线服务器品牌从样品测试到批量订单的转化周期预计多久是否│ │ │有意向签订相关订单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目前公司液冷板产品已完成初步研发验证,并进入多个客户的样品测试环节,涵盖国内头│ │ │部服务器厂商、AI算力平台建设单位,以及部分外资品牌在华ODM/整机集成商。相关测试工作主要聚焦于散热性能│ │ │、机械兼容性、可靠性验证等维度,部分客户已完成首轮测试并反馈积极,客户信息受限于商业保密原则与协议约│ │ │定无法披露,望您理解。公司将持续推动产品优化与客户认证进程,力争尽快实现批量交付。公司新产品新技术如│ │ │有重大进展,相关内容将于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及时披露,感谢您的关注! │ ├──────┼──────────────────────────────────────────────────┤ │08-15 │问:贵公司近年来在半导体领域业务飞速增长,在半导体芯片领域有哪些布局和技术优势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是智能卡行业内首家涵盖芯片应用研发、模块封测和智能卡研发生产销售及终端应用│ │ │的一站式服务企业,公司凭借智能卡专用芯片封装的核心工艺能力,逐步向半导体封装材料领域延伸,开发出引线│ │ │框架及散热底板等产品,广泛应用于功率半导体封装。公司依托长期的技术积累、全产业链运营能力与规模化优势│ │ │,构建了灵活高效的模块化服务体系,可根据客户实际需求选择单项服务或灵活组合,有效满足差异化、多样化的│ │ │应用场景。感谢您的关注! │ ├──────┼──────────────────────────────────────────────────┤ │08-15 │问:贵公司能否生产esim卡在esim领域有哪些布局和技术优势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具备eSIM卡的生产能力,随着eSIM卡应用大量普及,公司可以对客户提供eSIM核心的│ │ │数据处理、数据写入、个性化处理服务,可以满足eSIM卡数据个性化的市场需求。感谢您的关注! │ ├──────┼──────────────────────────────────────────────────┤ │08-15 │问:贵公司是否能生产esim卡相关晶圆产品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不从事晶圆流片业务,感谢您的关注! │ ├──────┼──────────────────────────────────────────────────┤ │08-15 │问:尊敬的董秘:您好,请问公司在液冷领域的市占率如何市场开发和大客户合作方面有没有突破性的进展另外在│ │ │ESIM卡方面的技术储备和开发方面进展如何谢谢!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 │ │ │1)公司正在加速首批液冷产品生产交付,并积极推动核心客户的量产导入工作:一方面,联合终端客户开展测试 │ │ │与认证,进入其合格供应商名录流程;另一方面,重点推进与服务器厂商的早期合作,依托集团在算力基础设施领│ │ │域的布局,协同推动热管理模块的一体化集成。 │ │ │2)公司具备eSIM卡的生产能力,随着eSIM卡应用大量普及,公司可以对客户提供eSIM核心的数据处理、数据写入 │ │ │、个性化处理服务,满足eSIM卡数据个性化的市场需求。 │ │ │公司的新产品新技术如有重大进展,相关内容将于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及时披露,感谢您的关注! │ └──────┴──────────────────────────────────────────────────┘ 【3.最新公告】 ─────────┬───────────────────────────────────────────────── 2025-09-11 18:54│澄天伟业(30068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 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深圳市澄 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年9月 11日召开的 202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 2024年 7月 26日召开的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5年 8月 27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3.公司于 2025年 8月 27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0,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 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含)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 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主体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 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年 8月 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年 9 月 11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5年8月27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示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年 9月 11日下午 15:00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 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0 栋 B座 34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冯学裕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 9月 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9月 11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9月 11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 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机构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 人股东的持股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2,713,0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997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3,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576%。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7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126,4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3551%。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75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3,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577%。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 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2,897,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564%;反对 226,3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45%;弃权 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4,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505% ;反对 226,3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449%;弃权 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46%。 相关数据合计数若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1/5a4fa282-e5c4-4ef2-a919-ab02df829b39.PDF ─────────┬───────────────────────────────────────────────── 2025-09-11 18:54│澄天伟业(30068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5年9月11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2025年9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 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B座34层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冯学裕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6 人,代表公司股份13,126,4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355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12,713,0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997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4 人,代表公司股份 413,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576%。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97,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564%;反对226,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7245%;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4,6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505%;反对 226,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449%;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046%。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姜羽青律师、姜瑶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1/6df2a4b4-92d0-4f6f-848d-1f3c01c7054d.PDF ─────────┬───────────────────────────────────────────────── 2025-09-10 21:01│澄天伟业(300689):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 公司实际控制人冯学裕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冯澄天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冯学裕先生及其一致行动 人冯澄天女士计划自本公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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