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示☆ ◇300746 汉嘉设计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最新提示】【2.互动问答】【3.最新公告】【4.最新报道】
【5.最新异动】【6.大宗交易】【7.融资融券】【8.风险提示】
【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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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4-09-30│ 2024-06-30│ 2024-03-31│ 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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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元) │ 0.0195│ 0.0200│ 0.0100│ 0.0500│
│每股净资产(元) │ 5.2372│ 5.2342│ 5.4492│ 5.4377│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0.3600│ 0.3000│ 0.2100│ 0.8600│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22188.42│ 22188.42│ 22188.42│ 22188.42│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385.41│ 385.41│ 385.41│ 385.41│
│总股本(万股) │ 22573.83│ 22573.83│ 22573.83│ 2257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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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4-11-08 19:34 汉嘉设计(300746):关于汉嘉设计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免于发出要约事项之法律意见书(详 │
│见后) │
│●最新报道:2024-11-08 21:00 11月8日汉嘉设计发布公告,其股东增持3万股(详见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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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同比:2024-09-30 营业收入(万元):80407.40 同比增(%):-42.95;净利润(万元):440.05 同比增(%):-76.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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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4-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分红:2023-12-31 10派2.2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24-05-27 除权派息日:2024-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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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截止2024-09-30,公司股东户数27971,增加80.67% │
│●股东人数:截止2024-06-30,公司股东户数15482,减少1.43%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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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比:控股股东 浙江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3-09-14累计质押股数:5800.00万股 占总股本比:25.69% 占其持股比│
│:49.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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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建筑设计、装饰景观市政设计及EPC总承包等。
【最新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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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4-09-30│ 2024-06-30│ 2024-03-31│ 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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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 -0.0980│ -0.0870│ -0.0010│ 0.238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 1.7311│ 1.7281│ 1.9431│ 1.9316│
│每股资本公积(元) │ 2.1309│ 2.1309│ 2.1309│ 2.1309│
│营业收入(万元) │ 80407.40│ 61843.56│ 19458.86│ 227384.93│
│利润总额(万元) │ 987.05│ 984.14│ 401.63│ 2439.84│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万) │ 440.05│ 372.02│ 259.54│ 1092.20│
│净利润增长率(%) │ -76.86│ -81.62│ -72.25│ -33.47│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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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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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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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 0.0195│ 0.0200│ 0.0100│
│2023 │ 0.0500│ 0.0800│ 0.0900│ 0.0400│
│2022 │ 0.0700│ 0.1600│ 0.1300│ 0.0632│
│2021 │ 0.4400│ 0.4300│ 0.3500│ 0.0900│
│2020 │ 0.3100│ 0.2600│ 0.1800│ 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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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动问答】 暂无数据
【3.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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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9:34│汉嘉设计(300746):关于汉嘉设计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免于发出要约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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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免于发出要约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嘉设计”或“公司”)的委托,现就汉嘉设计实际控制人之一的欧薇舟女
士(以下简称“增持人”)通过集中竞价增持汉嘉设计股份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以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除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外,还包括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本所认定有关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
关批准或确认。
3、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
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
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
4、本所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财务数据和经营业绩等资料,鉴于本所并不具有对上述数据和结论作出核
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对上述数据和业绩结论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对上述数据和业绩结论之真实、准确或完整性
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认可或保证。
5、本所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但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
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向有关审核部门报备或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书面认可,请勿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汉嘉设计实际控制人之一欧薇舟女士。经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欧薇舟女士,1964 年出生,中国香港籍,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岑政平先生之配偶。
(二)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增持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网站
、交易所网站、信用中国及百度等网站披露的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
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
份的情形。本次增持的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欧薇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岑
政平先生(系欧薇舟配偶、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17,985,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2664%。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增持人出具的说明,增持人欧薇舟女士于 2024 年 11月 5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33%,增持总金额为人民币 443,494 元。
(三)本次增持后增持人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实施完毕后,欧薇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33%。控股股东城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岑政平
、欧薇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18,015,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2797%。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2024 年 11 月 8 日,汉嘉设计披露《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
24-054),对欧薇舟女士本次增持的情况进行了披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须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增持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
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
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0%。
根据汉嘉设计的有关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欧薇舟的一致行动人城建集团、岑政平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17,9
85,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2664%,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本次增持完成后,欧薇舟及其一致行动人城建集团、岑政平先生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18,015,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2797%。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汉嘉设计总股本为 225,738,328 股,本
次增持完成后,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次增持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增持人可以免于
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行为符合《收
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须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依法
免于发出要约。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8/4139a18b-921e-4ed4-ad0f-7f5fa26f30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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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9:34│汉嘉设计(300746):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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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薇舟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1、2024 年 11 月 5 日,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欧薇舟女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3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33%。本次增持成交总金额共计人民币 443,494 元。
2、本次增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于近日接到实际控制人之一欧薇舟女士的告知函,2024 年 11 月 5 日,欧薇舟女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增持了公司股份3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33%。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实际控制人之一欧薇舟女士;
2、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
3、本次增持的时间、方式、增持的数量及比例:
2024 年 11 月 5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欧薇舟女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30,0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0.0133%。成交均价约 14.7831 元/股,本次成交总金额 443,494 元。
4、增持主体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浙江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岑政平先生(系欧薇舟女士配偶、公司实际控
制人之一)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17,985,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2664%。欧薇舟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增持后,欧薇舟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33%。控股股东城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岑政平先生
、欧薇舟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18,015,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2797%。
5、欧薇舟女士在本公告披露日前的 12 个月内没有披露增持计划;本次增持后未提出后续增持计划。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后,控股股东城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岑政平先生、欧薇舟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18,015,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2797%。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3、上述增持主体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本次增
持股份后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4、上述增持主体暂无其他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如后续拟进一步增持,将继续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就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欧薇舟女士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关于汉嘉设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免于发出要约事项之法律意见书》,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
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行为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须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依法免于发出要约。
四、备查文件
1、欧薇舟女士《关于增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2、《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关于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免于发出要约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8/8b1def61-ac16-456e-95c6-0a90526d603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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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17:16│汉嘉设计(300746):关于现金收购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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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交易概述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2024 年 9 月 2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和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现金收购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1%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
意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向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伏泰科技”)的 62 名股东收购其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 21,445,
459 股股份(占伏泰科技总股本的 51%),合计对价人民币 581,399,260.79 元,本次资产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伏泰科技 51.00%
股份,伏泰科技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不构成重组上市。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9 月 2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关于现金收购苏州市伏泰信
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1%股份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和《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47)等相关公告。
二、本次交易进展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的安排,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是本次交易的先决条件之一。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执二审查决
定【2024】552 号),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条规定,经初步审查,现决定,对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你公司从即日起可以实施集中。
该案涉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之外的其他事项,依据相关法律办理。”
因此,公司本次交易通过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三、其他事项说明
交易各方将继续努力推动完成其他先决事项,以尽快进行交割。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
四、备查文件
1、《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1/169f5d35-0efb-4eca-a125-d5053236a4cc.PDF
【4.最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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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21:00│11月8日汉嘉设计发布公告,其股东增持3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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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11月8日汉嘉设计发布公告《汉嘉设计: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其股东欧薇舟于2024年11月5
日合计增持3.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133%,变动期间该股股价上涨3.96%,截止11月5日收盘报15.22元。股东增减持详情见下
表:根据汉嘉设计2024年中报公布的十大股东详情如下: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不构成投资建议。
https://stock.stockstar.com/RB20241108000406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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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9:51│汉嘉设计(300746):实际控制人之一增持3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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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隆汇11月8日丨汉嘉设计(300746.SZ)公布,公司于近日接到实际控制人之一欧薇舟女士的告知函,2024年11月5日,欧薇舟女士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了公司股份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33%。
https://www.gelonghui.com/news/4889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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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9:49│汉嘉设计(300746)获实控人之一欧薇舟增持3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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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通财经APP讯,汉嘉设计(300746.SZ)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欧薇舟女士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万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0.0133%。本次增持成交总金额共计人民币44.35万元。
http://www.zhitongcaijing.com/content/detail/1208771.html
【5.最新异动】
●交易日期:2024-09-20 信息类型: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的证券
涨跌幅(%):11.22 成交量(万股):10255.72 成交额(万元):116361.17
┌─────────────────────────────────────────────────────────┐
│ 买入前五营业部 │
├───────────────────────────────┬────────────┬────────────┤
│营业部名称 │ 买入金额(万元)│ 卖出金额(万元)│
├───────────────────────────────┼────────────┼────────────┤
│机构专用 │ 1624.73│ 672.1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五星路证券营业部 │ 1355.27│ 1433.57│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东环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 1205.72│ 991.82│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东环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 1163.40│ 728.1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马家花园证券营业部 │ 1116.90│ 20.16│
├───────────────────────────────┴────────────┴────────────┤
│ 卖出前五营业部 │
├───────────────────────────────┬────────────┬────────────┤
│营业部名称 │ 买入金额(万元)│ 卖出金额(万元)│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 │ 310.21│ 1780.12│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五星路证券营业部 │ 1355.27│ 1433.5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路证券营业部 │ 5.24│ 1407.94│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总官堂路证券营业部 │ 0.23│ 1400.58│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团结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 965.25│ 1157.36│
└───────────────────────────────┴────────────┴────────────┘
●交易日期:2024-09-19 信息类型: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日收盘价格涨幅达到15%的前五只证券
涨跌幅(%):19.98 成交量(万股):5030.17 成交额(万元):51186.43
┌─────────────────────────────────────────────────────────┐
│ 买入前五营业部 │
├───────────────────────────────┬────────────┬────────────┤
│营业部名称 │ 买入金额(万元)│ 卖出金额(万元)│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五星路证券营业部 │ 1344.83│ 0.0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 638.64│ 184.40│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团结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 619.37│ 332.88│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团结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 506.57│ 526.92│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东环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 494.42│ 247.54│
├───────────────────────────────┴────────────┴────────────┤
│ 卖出前五营业部 │
├───────────────────────────────┬────────────┬────────────┤
│营业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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