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示☆ ◇300778 新城市 更新日期:2024-11-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最新提示】【2.互动问答】【3.最新公告】【4.最新报道】
【5.最新异动】【6.大宗交易】【7.融资融券】【8.风险提示】
【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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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4-09-30│ 2024-06-30│ 2024-03-31│ 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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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元) │ -0.6481│ -0.5545│ -0.4949│ -0.2766│
│每股净资产(元) │ 6.4695│ 6.5497│ 6.6368│ 7.1237│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10.3500│ -8.8100│ -7.3900│ -3.9800│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20362.27│ 20362.27│ 20362.27│ 20362.27│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43.73│ 84.81│ 84.81│ 85.05│
│总股本(万股) │ 20406.01│ 20447.09│ 20447.09│ 2044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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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4-11-04 17:36 新城市(300778):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 │
│后) │
│●最新报道:2024-10-20 06:02 新城市(300778)2024年三季报简析:净利润减865.12%,三费占比上升明显(详见后) │
├─────────────────────────────────────────────────────────┤
│●财务同比:2024-09-30 营业收入(万元):16732.86 同比增(%):-29.55;净利润(万元):-13197.67 同比增(%):-865.12 │
├─────────────────────────────────────────────────────────┤
│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4-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分红:2023-12-31 不分配不转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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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截止2024-09-30,公司股东户数16500,减少18.06% │
│●股东人数:截止2024-06-30,公司股东户数20137,增加9.42%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
│●2024-11-20投资者互动:最新1条关于新城市公司投资者互动内容 │
│(详见互动回答) │
├─────────────────────────────────────────────────────────┤
│●拟增减持: │
│●拟减持:2024-09-20公告,持股5%以上股东2024-10-21至2025-01-20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拟减持小于等于408.12万股,占总股 │
│本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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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解禁:2025-03-25 解禁数量:36.96(万股) 占总股本比:0.18(%) 解禁原因:股权激励 状态:预估 │
│●限售解禁:2025-12-19 解禁数量:2.29(万股) 占总股本比:0.01(%) 解禁原因:股权激励 状态:预估 │
└─────────────────────────────────────────────────────────┘
【主营业务】
为各级政府部门、知名企业和城乡社区提供城乡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咨询等专业服务。
【最新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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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4-09-30│ 2024-06-30│ 2024-03-31│ 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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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 -0.1070│ -0.1340│ -0.0880│ 0.001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 0.5655│ 0.6576│ 0.7179│ 1.2083│
│每股资本公积(元) │ 4.6470│ 4.6516│ 4.6783│ 4.6753│
│营业收入(万元) │ 16732.86│ 11766.74│ 5920.10│ 29229.94│
│利润总额(万元) │ -12288.48│ -13375.63│ -10568.16│ -6417.19│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万) │ -13197.67│ -11291.53│ -10027.87│ -5236.21│
│净利润增长率(%) │ -865.11│ -2078.56│ -779.53│ -185.84│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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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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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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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 -0.6481│ -0.5545│ -0.4949│
│2023 │ -0.2766│ 0.0528│ 0.1216│ 0.0807│
│2022 │ 0.4059│ 0.3534│ 0.2348│ 0.1821│
│2021 │ 0.6549│ 0.4777│ 0.3270│ 0.2508│
│2020 │ 1.0080│ 0.8373│ 0.5672│ 0.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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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动问答】
┌──────┬──────────────────────────────────────────────────┐
│11-20 │问:城中村改造政策支持范围已扩大到近300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公司是专注于城乡规划改造的,公司这方面有没 │
│ │有布局有没有参与到地方上的具体项目和地方上的一些城乡改造合作 │
│ │ │
│ │答:您好!随着城中村改造业务需求的增长,与“三大工程”相关的规划设计行业也将迎来较大的市场空间。公司│
│ │作为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主业的企业,也在积极响应和布局相关业务领域,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相关项目信息敬请│
│ │关注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临时公告。谢谢! │
├──────┼──────────────────────────────────────────────────┤
│11-15 │问:请问贵公司有棚改相关业务吗 │
│ │ │
│ │答:您好!公司在深圳市宝安区跟天健集团开展了碧海花园项目的棚改业务,且项目已经审批完成。谢谢! │
├──────┼──────────────────────────────────────────────────┤
│10-23 │问:公司未来有无转型计划 │
│ │ │
│ │答:您好!目前公司仍专注于主业城乡规划、工程设计及工程咨询。公司会视政策、市场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情况│
│ │,对公司业务适时择机进行布局与调整,也欢迎广大投资者为公司发展建言献策,公司都会认真参考和探讨,谢谢│
│ │! │
├──────┼──────────────────────────────────────────────────┤
│10-23 │问:公司在川渝地区的业务占比多吗有没有参与成都的拆迁工程 │
│ │ │
│ │答:您好!公司业务主要集中于华南、华东地区,其他地区占公司营收比例较低。公司会积极关注国家各项政策举│
│ │措,抢抓市场机遇,请关注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临时公告以获悉公司项目信息。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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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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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17:36│新城市(300778):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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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
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
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
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公开发布了《关
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
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4日在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39号新城市大厦8楼806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张
春杰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
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62人,代表股份123,183,99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665%。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
同意122,789,0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794%;
反对391,1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176%;弃权3,7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0%。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22,979,0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336%;
反对196,5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595%;弃权8,4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68%。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
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4/2ad4abd0-7788-46dc-9762-a5ccd84e57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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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17:36│新城市(300778):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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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300778):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4/40b5b887-69e3-47a7-a6c8-de9622b983c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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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新城市(300778):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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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4])深龙岗城土行罚决字第 001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事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2022 年 4 月 24 日收到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规土监[
2021](龙城)告字第 026 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规土监[2021](龙城)罚字第 026 号,限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个月内自行拆除违法加建的建筑物,建筑物面积共6,895.94 平方米。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此后,公司在根据上述《处罚决定》进行拆除过程中,发现如全部拆除将对原建筑及周边建筑、居民造成安全隐患,因此向深圳市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提出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及变更行政处罚方式的申请。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深龙岗城土行罚决字第 001 号),具体内容如下:
“2024 年 10 月 8 日,你单位在自行拆除过程中发现拆除对原建筑及周边建筑、居民存在安全隐患,提出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申请
及变更行政处罚方式。
经查,截止 2024 年 10 月 16 日,你单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面积 4300.3 平方米,未拆除面积为 2595.64 平方米。经委托具有
专业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结构安全性检测,加建部分结构与原主体结构混凝土已经连接紧密,如果继续拆除加建部分会对原主体结构造
成一定的损伤,从安全角度考虑,不宜继续拆除。经估值,你单位未拆除违法建筑面积的评估违法收入为 2974205 元。
对于不能继续拆除的加建建筑物,没收违法收入人民币贰佰玖拾柒万肆仟贰佰零伍元整(人民币:¥2974205 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有关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等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等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将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及时缴纳罚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
关规定,上述没收违法收入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前期财务数据追溯调整。本次行政处罚所涉及的金额将计入公司当期损益
,预计将减少公司 2024 年净利润 297.42 万元。
2、新城市大厦于 2007 年建成,不动产权证书中建筑面积为 10,973.62 平方米。大厦于 2008 年投入使用。以公司自用为主,拆
除部分不影响公司自用,剩余在租商户均未涉及加建部分。大厦自用部分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原值18,209,952.37 元,截至 202
3 年 12 月 31 日,已累计折旧 11,818,501.07 元,净值6,391,451.30 元;出租部分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原值 38,781,81
3.09 元,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已累计摊销 27,876,263.56 元,净值 10,905,549.53 元。大厦出租率、租金价格与龙岗同区
域租赁市场水平一致,房屋整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截至 2024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已按规定拆除面积合计 4300.3 平方米,拆除费用合计约 120 万元。新城市大厦采用成本法进
行核算,截至 2024 年 9 月 30日,净值为 15,170,495.59 元,经减值测试,大厦目前可变现金额远高于资产净值,故无须计提减值
准备。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本次所受行政处罚的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10.5.1 条、第 10.5.2条和第 10.5.3 条规定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无需申请停
牌。
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巨潮资讯网(www.
cninfo.com.cn)上披露的信息为准。
五、备查文件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深龙岗城土行罚决字第 001 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8/afb220a3-4c81-4ef9-8b95-b5da4895c4e7.PDF
【4.最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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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0 06:02│新城市(300778)2024年三季报简析:净利润减865.12%,三费占比上升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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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证券之星公开数据整理,近期新城市(300778)发布2024年三季报。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营业总收入1.67亿元,同比下降29.5
5%,归母净利润-1.32亿元,同比下降865.12%。按单季度数据看,第三季度营业总收入4966.12万元,同比下降37.61%,第三季度归母
净利润-1906.13万元,同比下降124.47%。
https://stock.stockstar.com/RB20241020000001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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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9 00:32│图解新城市三季报:第三季度单季净利润同比减1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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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新城市2024年三季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1.67亿元,同比下降29.55%;归母净利润-1.32亿元,同比下降865.12%;
扣非净利润-3434.3万元,同比下降2899.25%;其中2024年第三季度,公司单季度主营收入4966.12万元,同比下降37.61%;单季度归母
净利润-1906.13万元,同比下降124.47%;单季度扣非净利润-3765.74万元,同比下降353...
https://stock.stockstar.com/RB20241019000001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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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18:58│新城市(300778):前三季净亏损1.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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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隆汇10月18日丨新城市(300778.SZ)公布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1.67亿元,同比下降29.55%,净亏损1.3亿元,扣非净亏损3434万
元,基本每股收益-0.6481元。
https://www.gelonghui.com/news/4870134
【5.最新异动】
●交易日期:2024-06-21 信息类型: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日收盘价格涨幅达到15%的前五只证券
涨跌幅(%):20.00 成交量(万股):2911.74 成交额(万元):32705.18
┌─────────────────────────────────────────────────────────┐
│ 买入前五营业部 │
├───────────────────────────────┬────────────┬────────────┤
│营业部名称 │ 买入金额(万元)│ 卖出金额(万元)│
├───────────────────────────────┼────────────┼────────────┤
│机构专用 │ 1789.90│ 0.00│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945.04│ 0.4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号文路证券营业部 │ 884.64│ 0.00│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龙井路证券营业部 │ 694.56│ 8.15│
│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636.94│ 0.00│
├───────────────────────────────┴────────────┴────────────┤
│ 卖出前五营业部 │
├───────────────────────────────┬────────────┬────────────┤
│营业部名称 │ 买入金额(万元)│ 卖出金额(万元)│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进贤军湖路证券营业部 │ 0.00│ 958.3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坛南环一路证券营业部 │ 265.92│ 391.6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石狮金林路证券营业部 │ 0.00│ 329.43│
│机构专用 │ 573.67│ 315.6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禾路证券营业部 │ 97.51│ 308.60│
└───────────────────────────────┴────────────┴────────────┘
【6.大宗交易】
┌────────┬────────┬─────────┬─────────┬─────────┬─────────┐
│交易日期 │ 成交价格(元)│ 成交数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买方营业部 │卖方营业部 │
├────────┼────────┼─────────┼─────────┼─────────┼─────────┤
│2024-10-25 │ 9.93│ 43.30│ 429.97│招商证券 │中国中金 │
└────────┴────────┴─────────┴─────────┴─────────┴─────────┘
【7.融资融券】 暂无数据
【8.风险提示】
【违规稽查】
┌────────┬───────────────────┬────────┬───────────────────┐
│立案日期 │--- │处罚披露日 │2024-10-28 │
├────────┼───────────────────┼────────┼───────────────────┤
│立案类型 │公司违法经营 │案情进展 │审理终结 │
├────────┼───────────────────┴────────┴───────────────────┤
│违法事实 │经查,截止2024年10月16日,你单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面积4300.3平方米,未拆除面积为2595.64平方米。经 │
│ │委托具有专业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结构安全性检测,加建部分结构与原主体结构混凝土已经连接紧密,如果继│
│ │续拆除加建部分会对原主体结构造成一定的损伤,从安全角度考虑,不宜继续拆除。经估值,你单位未拆除违│
│ │法建筑面积的评估违法收入为2974205元。 │
├────────┼────────────────────────────────────────────────┤
│处罚决定 │对于不能继续拆除的加建建筑物,没收违法收入人民币贰佰玖拾柒万肆仟贰佰零伍元整(人民币:¥29742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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