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示☆ ◇300878 维康药业 更新日期:2025-07-1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最新提示】【2.互动问答】【3.最新公告】【4.最新报道】
【5.最新异动】【6.大宗交易】【7.融资融券】【8.风险提示】
【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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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3-31│ 2024-12-31│ 2024-09-30│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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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元) │ -0.0700│ -1.0300│ 0.3100│ 0.1000│
│每股净资产(元) │ 7.9274│ 7.9955│ 9.3128│ 9.1062│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0.8600│ -11.7500│ 3.2500│ 1.0500│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14412.40│ 14412.40│ 5561.54│ 5561.54│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66.64│ 66.64│ 8917.49│ 8917.49│
│总股本(万股) │ 14479.03│ 14479.03│ 14479.03│ 1447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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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5-07-10 18:42 维康药业(300878):维康药业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5-05-13 17:36 维康药业(300878)2025年5月13日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详见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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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同比:2025-03-31 营业收入(万元):6977.59 同比增(%):-65.10;净利润(万元):-985.47 同比增(%):-14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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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4-12-31 10派1.4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25-05-28 除权派息日:2025-05-29 │
│●分红:2024-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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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截止2024-12-31,公司股东户数11687,增加4.36% │
│●股东人数:截止2025-03-31,公司股东户数11248,减少3.76%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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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2投资者互动:最新1条关于维康药业公司投资者互动内容 │
│(详见互动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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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比:控股股东 刘忠良 截至2024-12-11累计质押股数:3100.00万股 占总股本比:21.41% 占其持股比:3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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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现代中药及西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最新财报】 ●2025中报预约披露时间: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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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3-31│ 2024-12-31│ 2024-09-30│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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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 -0.0450│ -0.1880│ -0.2430│ -0.137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 2.1207│ 2.1888│ 3.5073│ 3.3008│
│每股资本公积(元) │ 4.7017│ 4.7017│ 4.7017│ 4.7017│
│营业收入(万元) │ 6977.59│ 35119.86│ 37084.95│ 29698.84│
│利润总额(万元) │ -221.72│ -15827.60│ 4382.82│ 1609.78│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万) │ -985.47│ -14742.63│ 4409.75│ 1419.21│
│净利润增长率(%) │ -140.50│ -1733.99│ -36.41│ -78.04│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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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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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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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 ---│ ---│ -0.0700│
│2024 │ -1.0300│ 0.3100│ 0.1000│ 0.1700│
│2023 │ -0.0600│ 0.4800│ 0.4500│ 0.1900│
│2022 │ 0.3400│ 0.6487│ 0.3936│ 0.2849│
│2021 │ 0.6700│ 1.1527│ 0.7930│ 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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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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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问:请问贵公司在创新药方面有何研究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目前公司大力推进在研产品 1.1 类中药创新药参丹通脑滴丸、黄甲软肝颗粒,2.1 类 │
│ │中药改良型新药银黄吸入溶液,3.1 类中药新药开心散、金水六君煎、温经汤、二冬汤、一贯煎、三甲复脉汤、枇│
│ │杷清肺饮、济川煎等经典名方,中药配方颗粒以及现有重点产品进行二次开发等研发项目。公司将继续深耕医药大│
│ │健康产业,并积极培育符合发展战略的各项业务,孵化新的业绩增长点,为企业的加速发展赋能。感谢您对公司的│
│ │关注,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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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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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18:42│维康药业(300878):维康药业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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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忠良先生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40040 号、编号:证监立
案字 01120240041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忠良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 12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9)。
2025 年 6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9 号),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2025 年 7 月 1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6 号)。现将相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或公司),住所: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 2 号。
刘忠良,男,1961 年 7月出生,时任维康药业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所:杭州市西湖区***。
卢卫芳,男,1963年 10月出生,住所:浙江省磐安县***。
孔晓霞,女,1982 年 9 月出生,时任维康药业总经理、董事,住所:杭州市余杭区***。
王静,女,1987 年 1 月出生,时任维康药业财务总监,住所:浙江省青田县***。
吴建明,男,1966年 11月出生,时任维康药业副总经理、董事,住所:浙江省丽水市***。
朱婷,女,1989 年 6 月出生,时任维康药业董事会秘书、董事,住所:浙江省缙云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维康药业、刘忠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
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
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维康药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案涉期间,维康药业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刘忠良组织、指使维康药业以支付工程设备款名义转出部分资金,经工程设备商后,
资金最终转至刘忠良控制的个人账户,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 年、2021 年、2022年、2023 年 1-6 月资金占用
期末余额分别为 7,811.88 万元、8,950.65 万元、14,728.07万元、15,121.65 万元,分别占当期净资产的 5.64%、6.35%、10.43%、1
0.24%。截至 2024 年底,案涉被占用资金本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维康药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
在 2020 年-2022 年年报以及 2023年半年报中披露。
二、维康药业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不准确、不完整
2022年 12月 5日起,维康药业披露《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注册稿等系列文件,均称公司不存在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况。2024 年 2 月 7 日,公司披露《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事项的公告》。维康药业上述募集说明书不准确、不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银行流水、会计凭证、相关合同、自查报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维康药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不准确、不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
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等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刘忠良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实施上述案涉事项,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同时,刘忠良作为公司时任董事
长,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明知存在案涉资金占用行为但仍对公司 2020 年-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
卢卫芳参与实施了案涉资金占用行为,且曾担任公司总经理,离任后仍参与案涉资金支付审批,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是维康药
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总经理、董事孔晓霞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对公司 2020 年-2022 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王静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对公司 2021年-2022 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
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吴建明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对公司 2020 年-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董事朱婷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对公司 2021 年-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万元罚款;
二、对刘忠良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500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200万元罚
款;
三、对卢卫芳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万元罚款;
四、对孔晓霞、王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80万元罚款;
五、对吴建明、朱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
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个
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致,公司不触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四节规定的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以及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
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深刻反思,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
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请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1/b475030e-0e4a-46ca-bcc6-dcb3f69becf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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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8 15:40│维康药业(300878):关于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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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取得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同意《药品生产
许可证》变更申请。本次变更主要涉及生产范围的新增。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具体内容如下: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 2 号
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047968289
法定代表人:刘洋
企业负责人:刘洋
质量负责人:纪晓燕
发证机关: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5 年 12 月 31 日
许可证编码:浙 20000144
分类码:AhzyCh
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 2 号:中药饮片〔含毒性饮片、含直接口服饮片〕、丸剂(滴丸)、滴剂(
胶囊型)(仅限注册申报使用)、片剂、胶囊剂、软胶囊剂、颗粒剂***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变更情况
新增生产范围:
生产范围:滴剂(胶囊型)(仅限注册申报使用);生产地址: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 2 号;生产车间和生产线:制造二
部二车间、制造二部三车间滴剂生产线。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主要涉及生产范围的新增,有利于公司优化生产结构,以上变更短期内对公司业绩无重大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8/1f1cfc0f-b307-4d39-8d37-7740a158709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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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20:12│维康药业(300878):维康药业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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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忠良先生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40040 号、编号:证监立
案字 01120240041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忠良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 12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9)。
2025年 6月 2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9号),现将相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刘忠良先生、卢卫芳先生、孔晓霞女士、王静女士、吴建明先生、朱婷女士: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或公司)、刘忠良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
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维康药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案涉期间,维康药业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刘忠良组织、指使维康药业以支付工程设备款名义转出部分资金,经工程设备商后,
资金最终转至刘忠良控制的个人账户,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 年、2021 年、2022年、2023 年 1-6 月资金占用
期末余额分别为 7,811.88 万元、8,950.65 万元、14,728.07万元、15,121.65 万元,分别占当期净资产的 5.64%、6.35%、10.43%、1
0.24%。截至 2024 年底,案涉被占用资金本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维康药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
在 2020 年-2022 年年报以及 2023年半年报中披露。
二、维康药业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不准确、不完整
2022年 12月 5日起,维康药业披露《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注册稿等系列文件,均称公司不存在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况。2024 年 2 月 7 日,公司披露《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事项的公告》。维康药业上述募集说明书不准确、不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银行流水、会计凭证、相关合同、自查报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维康药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不准确、不完整,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等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
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刘忠良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实施上述案涉事项,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发行
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同时,刘忠良作为公司时任
董事长,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明知存在案涉资金占用行为但仍对公司 2020 年-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卢卫芳参与实施了案涉资金占用行为,且曾担任公司总经理,离任后仍参与案涉资金支付审批,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是维康药
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总经理、董事孔晓霞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对公司 2020 年-2022 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时任财务总监王静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对公司 2021年-2022 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
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吴建明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对公司 2020 年-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董事朱婷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对公司 2021 年-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万元罚款;
二、对刘忠良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500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200万元罚
款;
三、对卢卫芳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万元罚款;
四、对孔晓霞、王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80万元罚款;
五、对吴建明、朱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
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
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
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第十章第四节规定的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以及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深刻反思,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
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
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请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8/bd4c9522-718d-48f8-8f42-dd4cde9b8b25.PDF
【4.最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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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17:36│维康药业(300878)2025年5月13日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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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公司回复情况
公司就投资者在本次说明会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1、公司出售浙江维康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和浙江维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的决策背景是什么?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所处行业为医药制造业,主营业务聚焦现代中药及西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标的出售的两家孙公
司,主要业务为零售连锁业务,即通过向上游公司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等,通过零售渠道向终端消费者进行销售,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
一定差异。
通过本次股权出售,有利于公司集中优势资源聚焦医药制造业,继续推进现代中药及西药的协同发展。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2、药品研发投入高、周期较长,公司如何降低研发过程中的风险?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新药研发体系,选题前做充分的市场调研,工艺研究、质量研究、药理毒理研究
、临床研究,小试、中试等各阶段严格控制,同时加大研发投入和研发人才引进力度,力求尽量降低产品研发风险。感谢您对公司的关
注!
3、公司在研发方面具备哪些优势?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积极重视研发体系建设,先后成立了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
业研究院、浙江省院士专家工作站、浙江省博士后工作站等多个科研平台。2021年,诺贝尔化学奖获得者迈克尔?莱维特教授在公司成
立诺贝尔奖工作站并受聘担任公司首席科学家,公司“浙江省现代中药创新重点企业研究院”被认定为省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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