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示☆ ◇300930 屹通新材 更新日期:2025-10-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最新提示】【2.互动问答】【3.最新公告】【4.最新报道】
【5.最新异动】【6.大宗交易】【7.融资融券】【8.风险提示】
【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
│●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9-30│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
│每股收益(元) │ 0.4546│ 0.2725│ 0.1368│ 0.5100│
│每股净资产(元) │ 9.1685│ 8.9864│ 8.9502│ 8.8139│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5.0500│ 3.0500│ 1.5400│ 5.9200│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4712.50│ 4712.50│ 4712.50│ 4712.50│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5287.50│ 5287.50│ 5287.50│ 5287.50│
│总股本(万股) │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
│●最新公告:2025-10-24 19:49 屹通新材(300930):《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10修订(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5-10-26 06:16 屹通新材(300930)2025年三季报简析:营收净利润同比双双增长,应收账款上升(详见后) │
├─────────────────────────────────────────────────────────┤
│●财务同比:2025-09-30 营业收入(万元):53182.20 同比增(%):53.00;净利润(万元):4545.67 同比增(%):13.82 │
├─────────────────────────────────────────────────────────┤
│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5-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分红:2024-12-31 10派1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25-05-26 除权派息日:2025-05-27 │
├─────────────────────────────────────────────────────────┤
│●股东人数:截止2025-09-30,公司股东户数8335,减少0.17% │
│●股东人数:截止2025-06-30,公司股东户数8349,增加5.31%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
│●2025-10-17投资者互动:最新7条关于屹通新材公司投资者互动内容 │
│(详见互动回答) │
├─────────────────────────────────────────────────────────┤
│●股东大会:2025-11-10召开2025年11月10日召开3次临时股东会 │
└─────────────────────────────────────────────────────────┘
【主营业务】
高品质铁基粉体为核心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
【最新财报】
┌─────────────┬──────────┬──────────┬──────────┬──────────┐
│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9-30│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
│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 -0.8190│ -0.5890│ -0.1480│ -2.018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 3.7888│ 3.6068│ 3.5711│ 3.4343│
│每股资本公积(元) │ 3.9525│ 3.9525│ 3.9525│ 3.9525│
│营业收入(万元) │ 53182.20│ 31589.27│ 15577.74│ 50249.35│
│利润总额(万元) │ 4957.13│ 2960.27│ 1529.66│ 5608.19│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万) │ 4545.67│ 2725.04│ 1368.12│ 5094.63│
│净利润增长率(%) │ 13.82│ -2.96│ 35.46│ 0.87│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 ---│ ---│ ---│
└─────────────┴──────────┴──────────┴──────────┴──────────┘
【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
│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
│2025 │ ---│ 0.4546│ 0.2725│ 0.1368│
│2024 │ 0.5100│ 0.3994│ 0.2808│ 0.1010│
│2023 │ 0.5100│ 0.4331│ 0.3019│ 0.1400│
│2022 │ 0.9200│ 0.7049│ 0.5204│ 0.2700│
│2021 │ 0.9800│ 0.7200│ 0.4900│ 0.1900│
└─────────┴───────────┴───────────┴───────────┴───────────┘
【2.互动问答】
┌──────┬──────────────────────────────────────────────────┐
│10-17 │问:董秘您好:贵公司产品合金软磁粉可以用于半导体行业GPU芯片生产 │
│ │ │
│ │答:感谢投资者的关注。合金软磁粉末作为原料可以用于磁粉芯和芯片电感的生产,芯片电感具备小体积、高效率│
│ │等优良特性,应用领域较为广泛,可以用于手机、笔记本电脑、服务器、通讯电源及GPU等领域。截止上半年末, │
│ │公司合金软磁粉末营收占比不到5%。 │
├──────┼──────────────────────────────────────────────────┤
│10-17 │问:董秘您好:请问与贵公司同行业的公司是那几家 │
│ │ │
│ │答:感谢投资者关注。公司目前主要从事金属粉体和锻件的生产。国内金属粉体上市公司包括鲁银投资、有研粉材│
│ │、悦安新材等企业,与公司锻件业务类似的企业有通裕重工、金雷股份、派克新材等。 │
├──────┼──────────────────────────────────────────────────┤
│10-17 │问:董秘您好:贵公司产品易切削钢粉应用于那些行业有那些客户 │
│ │ │
│ │答:感谢投资者关注。公司易切削钢粉目前主要应用于家电行业的空调压缩机和冰箱压缩机等领域,客户包括宁波│
│ │金裕、无锡恒特力、浙江中平等。 │
├──────┼──────────────────────────────────────────────────┤
│10-17 │问:董秘您好:贵公司产品扩散合金钢粉应用于那些行业有那些客户 │
│ │ │
│ │答:感谢投资者关注。公司扩散合金钢粉目前主要应用于电动工具行业、汽车零部件行业里传动系统及变速系统等│
│ │领域,客户包括常熟华德、常熟迅达、上海家声等客户。 │
├──────┼──────────────────────────────────────────────────┤
│10-17 │问:董秘您好:公司的高性能纯铁粉可以作为磷酸铁锂电池正极材料的原材料,请问有那些磷酸铁锂公司采购贵公│
│ │司的高纯铁粉 │
│ │ │
│ │答:感谢投资者关注。公司铁粉目前主要用于粉末冶金零部件和磷酸铁锂电池的生产;其中磷酸铁锂电池的主要客│
│ │户包括湖南裕能、安达科技、邦普循环等公司。 │
├──────┼──────────────────────────────────────────────────┤
│10-17 │问:董秘您好:贵公司产品铁铜合金粉应用于那些行业有那些客户 │
│ │ │
│ │答:感谢投资者关注。公司铁铜合金粉目前主要应用于工程机械行业,客户包括东睦股份、建德维佳等。 │
├──────┼──────────────────────────────────────────────────┤
│10-17 │问:董秘您好:贵公司产品1300WA预合金钢粉应用于那些行业有那些客户 │
│ │ │
│ │答:感谢投资者关注。公司预合金钢粉目前主要应用于电动工具行业,客户包括常熟华德等。 │
└──────┴──────────────────────────────────────────────────┘
【3.最新公告】
─────────┬─────────────────────────────────────────────────
2025-10-24 19:49│屹通新材(300930):《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10修订
─────────┴─────────────────────────────────────────────────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
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
除外: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本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
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
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
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
意见。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
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
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在披露相关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
标(至少应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
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其发生类似业务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
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
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说明
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
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
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
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七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
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第十八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
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本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 责
第二十二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f7f5475e-fbf8-4152-af36-a887e4d7eea3.PDF
─────────┬─────────────────────────────────────────────────
2025-10-24 19:49│屹通新材(300930):《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10修订
─────────┴─────────────────────────────────────────────────
第一条 为完善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
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
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
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第三条 本实施
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职工董事,由职工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
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限
,不跨届任职。股东会出现多轮选举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的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董事人数,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人选;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人选。董事的提名推荐名
单由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的任职要求。董事候选人应在股
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
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十一条 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该
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
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
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投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
视为弃权。
(四)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五)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
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五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以及董事候
选人所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当选。同时,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选董事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得票多者
当选。
(三)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
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会应当选人
数的董事为止;
(四)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
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
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五)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超过”“不满”“不足”“高于”“低于”“以外”不含本
数。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
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拟定,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0028c260-a4c2-4823-8fdd-993e7a34ecc3.PDF
─────────┬─────────────────────────────────────────────────
2025-10-24 19:49│屹通新材(30093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10制定
─────────┴─────────────────────────────────────────────────
屹通新材(30093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10制定。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3fbfe31a-a7b7-4753-990b-d2d7ffd2ec0f.PDF
【4.最新报道】
─────────┬─────────────────────────────────────────────────
2025-10-26 06:16│屹通新材(300930)2025年三季报简析:营收净利润同比双双增长,应收账款上升
─────────┴─────────────────────────────────────────────────
屹通新材2025年三季报显示,营业总收入达5.32亿元,同比增53%,归母净利润4545.67万元,同比增13.82%,单季营收与利润增长
显著。但毛利率、净利率同比下滑,三费占营收比升至4.12%,同比增44.3%。应收账款同比大增82.69%,达利润的203.43%,现金流承
压,经营性现金流为负,货币资金/流动负债仅19.34%,债务与财务费用风险需关注。尽管ROIC历史中位数达18.55%,但近年资本回报
偏低,整体财务健康度有待提升。
https://stock.stockstar.com/RB2025102600002291.shtml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