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示☆ ◇300998 宁波方正 更新日期:2025-11-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最新提示】【2.互动问答】【3.最新公告】【4.最新报道】
【5.最新异动】【6.大宗交易】【7.融资融券】【8.风险提示】
【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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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9-30│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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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元) │ -0.1625│ -0.1488│ 0.0526│ -0.0682│
│每股净资产(元) │ 9.1894│ 9.2020│ 9.3855│ 9.3556│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1.7400│ -1.5900│ 0.4900│ -0.7200│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10768.06│ 10768.06│ 10768.06│ 10767.98│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2948.87│ 2948.87│ 2948.87│ 2948.94│
│总股本(万股) │ 13716.92│ 13716.92│ 13716.92│ 1371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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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5-10-31 18:22 宁波方正(300998):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5-10-31 06:55 宁波方正(300998)2025年三季报简析:增收不增利,公司应收账款体量较大(详见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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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同比:2025-09-30 营业收入(万元):90360.33 同比增(%):42.77;净利润(万元):-2207.96 同比增(%):-3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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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5-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分红:2024-12-31 不分配不转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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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截止2025-09-30,公司股东户数6979,减少3.79% │
│●股东人数:截止2025-06-30,公司股东户数7254,增加4.54%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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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投资者互动:最新1条关于宁波方正公司投资者互动内容 │
│(详见互动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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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比:控股股东 方永杰 截至2025-01-17累计质押股数:750.00万股 占总股本比:5.47% 占其持股比:34.39% │
│●质押占比:控股股东 王亚萍 截至2023-04-18累计质押股数:750.00万股 占总股本比:5.47% 占其持股比:4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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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汽车塑料模具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
【最新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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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9-30│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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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 0.0950│ -0.1420│ 0.0620│ 0.647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 0.7021│ 0.7157│ 0.9090│ 0.8631│
│每股资本公积(元) │ 7.3612│ 7.3612│ 7.3612│ 7.3612│
│营业收入(万元) │ 90360.33│ 58162.15│ 29831.13│ 96982.17│
│利润总额(万元) │ -2535.98│ -2502.65│ 795.46│ -1366.30│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万) │ -2207.96│ -2021.95│ 629.18│ -929.64│
│净利润增长率(%) │ -32.31│ -11.51│ 206.45│ -2.45│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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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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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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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 -0.1625│ -0.1488│ 0.0526│
│2024 │ -0.0682│ -0.0984│ -0.1327│ -0.0432│
│2023 │ -0.0853│ 0.0216│ -0.0550│ 0.0426│
│2022 │ 0.1659│ 0.0844│ 0.0751│ 0.0483│
│2021 │ 0.2721│ 0.1207│ 0.2222│ 0.0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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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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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问:请问董秘,公司目前有没有和宇树科技及其它机器人公司合作意向 │
│ │ │
│ │答:您好,目前公司与宇树科技暂无合作。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风险。感谢您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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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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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1 18:22│宁波方正(300998):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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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
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
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31日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三省中路1号贵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
方永杰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
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9:15—15:00。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
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
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57人,代表股份72,600,9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450%。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 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72,12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474%;
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405%;弃权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21%。
(二) 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2.01 表决通过了《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72,12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474%;
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405%;弃权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21%。
2.02 表决通过了《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72,12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474%;
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405%;弃权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21%。
2.03 表决通过了《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72,12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474%;
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405%;弃权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21%。
2.04 表决通过了《修订<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72,12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474%;
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405%;弃权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21%。
2.05 表决通过了《修订<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72,12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474%;
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405%;弃权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21%。
2.06 表决通过了《修订<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72,12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474%;
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405%;弃权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21%。
2.07 表决通过了《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72,12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474%;
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405%;弃权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21%。
2.08 表决通过了《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72,12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474%;
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405%;弃权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21%。
2.09 表决通过了《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72,12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474%;
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405%;弃权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21%。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
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
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一)及议案(二)中的2.01、2.02项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f08627ef-0368-403a-ade4-5fc3235164a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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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1 18:22│宁波方正(300998):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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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0月31日(星期五)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0月31日(星期五)
其中:
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10月 3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9:15—15:00。
2、会议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三省中路1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方永杰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7人,代表股份72,60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450%。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71,83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8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3人,代表股份762,7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1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通过现场或网络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2,1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74%;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5%;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786%;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676%;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3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逐项表决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2.01 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72,1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74%;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5%;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786%;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676%;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3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72,1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74%;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5%;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786%;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676%;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3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 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72,1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74%;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5%;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786%;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676%;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38%。
2.04 修订《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72,1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74%;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5%;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786%;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676%;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38%。
2.05 修订《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72,1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74%;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5%;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786%;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676%;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38%。
2.06 修订《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72,1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74%;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5%;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786%;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676%;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38%。
2.07 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72,1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74%;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5%;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786%;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676%;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38%。
2.08 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72,1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74%;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5%;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786%;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676%;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38%。
2.09 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72,1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74%;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5%;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786%;反对465,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676%;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3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朱锐、何盛桐
3、律师结论意见: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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