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示☆ ◇301021 英诺激光 更新日期:2025-06-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最新提示】【2.互动问答】【3.最新公告】【4.最新报道】
【5.最新异动】【6.大宗交易】【7.融资融券】【8.风险提示】
【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
│●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3-31│ 2024-12-31│ 2024-09-30│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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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元) │ -0.0455│ 0.1445│ 0.0057│ -0.0431│
│每股净资产(元) │ 6.4865│ 6.4985│ 6.4151│ 6.3637│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0.7000│ 2.2100│ 0.0900│ -0.6700│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15212.48│ 15148.43│ 15149.24│ 6994.24│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2.72│ 2.72│ 1.91│ 8156.91│
│总股本(万股) │ 15215.19│ 15151.15│ 15151.15│ 151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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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5-06-23 21:16 英诺激光(301021):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5-06-24 15:02 英诺激光(301021):运用激光和光学能力为蓝思科技提供应用于玻璃材料激光加工的相关产品(详 │
│见后) │
├─────────────────────────────────────────────────────────┤
│●财务同比:2025-03-31 营业收入(万元):8502.71 同比增(%):8.33;净利润(万元):-688.22 同比增(%):52.09 │
├─────────────────────────────────────────────────────────┤
│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4-12-31 10派1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25-06-18 除权派息日:2025-06-19 │
│●分红:2024-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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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截止2024-12-31,公司股东户数17806,增加13.79% │
│●股东人数:截止2025-03-31,公司股东户数20474,增加14.98%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
│●2025-06-24投资者互动:最新2条关于英诺激光公司投资者互动内容 │
│(详见互动回答) │
├─────────────────────────────────────────────────────────┤
│●拟增减持: │
│●拟减持:2025-06-23公告,大股东2025-07-14至2025-10-13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拟减持小于等于227.24万股,占总股本1.50% │
│●拟减持:2025-06-23公告,大股东2025-07-14至2025-10-13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拟减持小于等于246.01万股,占总股本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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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微加工激光器和定制激光模组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最新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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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3-31│ 2024-12-31│ 2024-09-30│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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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 -0.1050│ -0.1970│ -0.2840│ -0.388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 1.9158│ 1.9694│ 1.8723│ 1.8236│
│每股资本公积(元) │ 3.3990│ 3.3566│ 3.4256│ 3.4138│
│营业收入(万元) │ 8502.71│ 44667.99│ 29023.68│ 19288.25│
│利润总额(万元) │ -684.72│ 1280.85│ -99.19│ -913.94│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万) │ -688.22│ 2183.18│ 86.13│ -651.97│
│净利润增长率(%) │ 52.09│ 585.24│ 113.74│ -28.76│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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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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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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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 ---│ ---│ -0.0455│
│2024 │ 0.1445│ 0.0057│ -0.0431│ -0.0948│
│2023 │ -0.0297│ -0.0414│ -0.0334│ -0.0327│
│2022 │ 0.1489│ 0.1511│ 0.1756│ 0.0817│
│2021 │ 0.5647│ 0.5249│ 0.3560│ 0.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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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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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问:公司目前半导体业务进展如何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2024年公司半导体业务同比显著增长。公司已连续多年向 SHI 公司批量供应碳化硅退 │
│ │火制程的紫外激光器;应用于硅基半导体检测制程的深紫外激光器已实现出货,开拓了中科飞测等三家客户;应用│
│ │于 FC-BGA 先进封装的 ABF 载板超精密钻孔设备正接受客户打样。感谢您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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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问:请问蓝思科技是公司的客户吗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蓝思科技是公司客户,公司运用激光和光学能力为其提供应用于玻璃材料激光加工的相│
│ │关产品。公司在玻璃材料激光加工领域的技术积累丰富,适用于微晶(雾面)玻璃、WLG晶圆级玻璃、蓝宝石、3D │
│ │玻璃等材料的加工,可满足消费电子、汽车电子等终端需求。感谢您的关注! │
├──────┼──────────────────────────────────────────────────┤
│06-20 │问:,董秘好!公司是否可以主动和泡泡玛特谈下合作比如和泡泡玛特建立战略合作或并购,借助泡泡玛特强大的│
│ │影响力实现强强合作,以拓展英诺未来的发展谢谢!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感谢您的关注和建议!3D打印、雕刻等均是激光的下游应用,公司通过提供激光器产品│
│ │支持激光设备客户开拓消费电子、文创潮玩、口腔医疗等行业的相关应用。近年来,公司的3D打印业务收入平均约│
│ │2,700万元左右,直接客户包括联泰科技和金石三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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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问:董秘你好,200亿!金刚石半导体产业加速布局,多地项目亮点纷呈,各项目都急需激光智能化打孔切割设备 │
│ │,公司可以提前去主动联系推销产品,要走出门去,不能在家里等着客户。收索一下,这两年会有很多省市区在投│
│ │资建设金刚石基板,玻璃基板项目,新一代半导体产业,提前布局,主动联系客户,在设备筹划期,还没有订购设│
│ │备时期就去推销产品,介绍自己产品的优势,产品的效率高,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产品可用于金刚石切割、取芯、打标等场景,2024年公司攻克了金刚石隐切技术,│
│ │首次实现 25mm 大尺寸单晶及马赛克拼接单晶金刚石的切片技术,设备效率、精度、耗损率水平领先。客户包括Di│
│ │amond Foundry、四方达、中南钻石等。感谢您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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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问:公司有哪些产品或技术可以用于固态电池设备或者固态电池制备的各个环节谢谢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业务请以公司公告为准。感谢您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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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问:董秘你好,「玻璃基板」进入商业化时代,半导体革命即将到来 │
│ │Absolics的玻璃基板在AI数据中心展出。(SKC) │
│ │玻璃基板即将实现商业化——有望重新定义芯片的性能和功率效率玻璃基板长期以来被视为先进芯片封装领域最有│
│ │前途的下一代组件,三星电机今年第一台玻璃基板样品出来了。公司在玻璃基板,金刚石基板都有设备吧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先进封装的钻孔应用是公司的业务方向之一,公司在ABF和玻璃等材料应用方面均有布 │
│ │局。感谢您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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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问:董秘你好,泡泡玛特一年二十倍涨幅,对标就是卡游,京华激光提供激光打标卡游业务,复制泡泡玛特走势,│
│ │所以大涨,英诺激光也有激光打标业务,3D打印设备,有进入卡游打标业务的可能性吗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3D打印、溯源标识、雕刻等均是激光的下游应用,公司通过提供激光器产品支持激光设│
│ │备客户开拓消费电子、文创潮玩、口腔医疗、食品及消费品、半导体等行业的相关应用。近年来,公司的3D打印业│
│ │务收入平均约2700万元左右,标识业务收入逐年增长。感谢您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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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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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21:16│英诺激光(301021):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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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宿迁红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荟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1.大股东宿迁红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以下简称“红粹投资”)持有
2
公司股份数量为 34,798,823 股,占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 比例 22.97%。红粹投资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
的 90 日内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272,390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 1.5%。其中,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
超过1,514,900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1%;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757,490 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
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 0.5%。
2.大股东深圳荟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荟商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10,030,000 股,占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
股本比例 6.62%。荟商投资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90 日内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460,100 股,不超过公司扣除
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 1.62%。其中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514,900 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 1%
;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945,200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0.62%。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红粹投资、荟商投资分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深圳红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 2025年 6 月变更为“宿迁红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公司当前总股本为 152,1
51,932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 653,100 股。此处总股本为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股本总数,即 151,4
98,832 股,以下同。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占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
股东名称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股)
总股本比例
红粹投资 34,798,823 22.97%
荟商投资 10,030,000 6.62%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部分股东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已取得的股份。
3.减持数量、方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①红粹投资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90日内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272,390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
本比例 1.5%。其中,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514,900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 1%;以大宗交易的
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757,490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 0.5%。
②荟商投资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90日内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460,100 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
股本比例 1.62%。其中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514,900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 1%;以大宗交易
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945,200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 0.62%。
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回购注销等股份变动事项,拟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90日内。
5.价格区间: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
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三、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红粹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
做出如下承诺:“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
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二、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合伙企业减持股
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且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减持比例要求。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合伙企业将在
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
、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若本合伙企业未履
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
之日起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
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
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荟商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
做出如下承诺:“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
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二、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合伙企业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并按照《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
,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
。若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
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对象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本次减持计划与上述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2.本次拟减持的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具体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
、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不确定性。
3.红粹投资、荟商投资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此次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在本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股东红粹投资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2.股东荟商投资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3/28b47827-186a-49fc-b8f2-a217f35503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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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2 18:12│英诺激光(301021):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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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653,100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本
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公司拟以总股本152,151,932股扣除回购账户股份653,100股后的股本151,498,832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拟分派现金股利共计15,149,883.20元(含税)。
2.本次权益分派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10股现金红利(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15,1
49,883.20元/152,151,932股*10股=0.995707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3.本次权益分派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前一交
易日收盘价-0.0995707元/股(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不四舍五入)。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经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2
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5-031)。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本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653,100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公司拟以总股本152,151,932
股扣除回购账户股份653,100股后的股本151,498,83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拟分派现金股利共计
15,149,883.2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本次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若在分配预案发布后至
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维持每股的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自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今,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公司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公司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扣除回购账户股份653,100股后的股本151,498,83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1.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0000元;持有
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
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
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1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6月19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5年6月1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5年6月1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
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451 德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年6月11日至登记日:2025年6月18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本次权益分派后,公司将对涉及的有关事项的相关参数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涉及事项及相关参数如下:
1.本次权益分派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10股现金红利(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15,1
49,883.20元/152,151,932股*10股=0.995707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2.本次权益分派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前一交
易日收盘价-0.0995707元/股(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不四舍五入)。
3.公司相关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实施完毕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经除权除息后,上述最低减持价格调整为9.24元/股。
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经除权除息后,上述最低减持价格继续作相应调整,即由9.24元/股调整为9.14元/股。
4.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
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和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事项,将按照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进行调整,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请关注
公司后续公告。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创智云城大厦(工业区)1标段1栋A座11层01号。
咨询联系人:张勇。
咨询电话:0755-86353200。
传真电话:0755-86355000。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2/b62e443f-689a-4cee-808c-7c63460da33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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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19:42│英诺激光(301021):英诺激光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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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英诺
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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