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示☆ ◇301349 信德新材 更新日期:2025-10-0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最新提示】【2.互动问答】【3.最新公告】【4.最新报道】
【5.最新异动】【6.大宗交易】【7.融资融券】【8.风险提示】
【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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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按09-11股本│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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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元) │ ---│ 0.0972│ 0.0721│ -0.3268│
│每股净资产(元) │ ---│ 26.4678│ 26.4191│ 26.3310│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 0.3600│ 0.2700│ -1.2100│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4890.73│ 4213.93│ 4213.93│ 4213.93│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5309.27│ 5986.07│ 5986.07│ 5986.07│
│总股本(万股) │ 10200.00│ 10200.00│ 10200.00│ 10200.00│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限售股份上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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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5-09-24 19:46 信德新材(301349):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5-09-30 16:29 信德新材涨7.24%,东吴证券一个月前给出“买入”评级(详见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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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同比:2025-06-30 营业收入(万元):50990.72 同比增(%):41.31;净利润(万元):981.37 同比增(%):16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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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5-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分红:2024-12-31 不分配不转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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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截止2025-06-30,公司股东户数15350,增加77.97% │
│●股东人数:截止2025-03-31,公司股东户数8625,减少3.90%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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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投资者互动:最新1条关于信德新材公司投资者互动内容 │
│(详见互动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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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增减持: │
│●拟减持:2025-09-25公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025-10-24至2026-01-23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拟减持小│
│于等于302.82万股,占总股本2.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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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解禁:2026-03-09 解禁数量:5309.27(万股) 占总股本比:52.05(%) 解禁原因:首发、公开增发网下配售股份 状态: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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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负极包覆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最新财报】 ●2025三季报预约披露时间:202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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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按09-11股本│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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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 ---│ -1.6290│ -0.9840│ -0.101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 ---│ 2.5288│ 2.5039│ 2.4326│
│每股资本公积(元) │ ---│ 22.9952│ 22.9689│ 22.9588│
│营业收入(万元) │ ---│ 50990.72│ 24262.22│ 81008.80│
│利润总额(万元) │ ---│ 1724.86│ 1007.01│ -2712.36│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万) │ ---│ 981.37│ 727.60│ -3304.17│
│净利润增长率(%) │ ---│ 169.28│ 161.40│ -180.01│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限售股份上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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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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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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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 ---│ 0.0972│ 0.0721│
│2024 │ -0.3268│ -0.2077│ -0.1398│ -0.1168│
│2023 │ 0.4049│ 0.5102│ 0.2156│ 0.4188│
│2022 │ 1.7977│ 1.5821│ 1.0262│ 0.5502│
│2021 │ 2.6996│ 2.1500│ 1.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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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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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问:公司上市以来价格跌跌不休,已跌破发行价的4成,宁波尚融宝盈能按现在的价格减持吗,不是有规定,减持 │
│ │的价格不能低于发行价吗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尚融宝盈(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限售股已于2023│
│ │年9月11日上市流通。根据尚融宝盈(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做出的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在股票 │
│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截至2025年9月11日已满 │
│ │两年。公司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的公告日期为2025年9月25日,其减持符合现行适 │
│ │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将持续履行好相应的信息披露责任。谢谢您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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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5 │问:1.公司的现金流充足,为什么不去做外延式并购,或入股负极的公司定向发行,不然公司市值做不起来。 │
│ │2.公司三季度是否是满产满销,外销式定单如何 │
│ │3.公司能不能定期发布股东人数,不是中报,季度,年报才说吧 │
│ │ │
│ │答:1.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将结合自身战略规划和行业发展前景,深耕主营业务,实现稳健发展。后续如有相│
│ │关事宜将按规则要求进行信息披露。2.公司三季度具体经营情况请您关注公司后续披露的定期报告。3.为确保所有│
│ │投资者平等获悉公司信息,根据信息披露公平原则,公司已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应期末时点的股东人数信息。感谢│
│ │您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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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5 │问:按公司一吨包覆材料赚1000块,产能8吨,也不过8000万,这种利润怎么做大市值 ,好多负极公司比如璞泰来│
│ │也作包覆,公司可以外延式并购,或入股负极公司或电池类的公司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感谢您提的宝贵意见。公司将结合自身战略规划和行业发展前景,深耕主营业务,实现稳│
│ │健发展。后续如有相关事宜将按规则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感谢您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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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3 │问:1.锂作负极,还有用贵司产品作包裹吗 │
│ │2.贵司的包裹材料净利润太低,没有作外延式并购的打算 │
│ │3.贵司的产品能用在储能上吗 │
│ │4.贵司的外销市场没见动静 │
│ │ │
│ │答:1.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产品负极包覆材料广泛应用于天然石墨与人造石墨负极,主要用于提升负极材料的│
│ │首充可逆容量、循环稳定性以及电池倍率性能,简而言之,可以使得锂电池克容量更大、使用寿命更长,充电速度│
│ │更快。在锂电池负极研发方向前沿,多篇文献及专利显示沥青包覆材料可作为硅基负极以及钠电池负极的生产原料│
│ │。2.公司将结合自身战略规划和行业发展前景,深耕主营业务,实现稳健发展。后续如有相关事宜将按规则要求进│
│ │行信息披露。3.公司生产的负极包覆材料主要应用于动力类、消费类、储能类锂电池负极领域。4.公司主营产品锂│
│ │电池负极包覆材料已小批量出口海外市场,未来将持续加大海外市场拓展力度,努力为广大股东创造更多价值回报│
│ │。感谢您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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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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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9:46│信德新材(301349):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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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信德新材”)于近日收到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尚融
宝盈(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融宝盈”)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尚融聚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尚融聚源”)共同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尚融宝盈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5,845,174股,尚融聚源持有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307,641股,尚融宝盈与尚融聚源合计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6,152,815股(占剔除回购
专户股份数后公司总股本的6.0955%,占公司总股本的6.0322%),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和/或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028,200股(占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后公司总股本的3%,占公司A股总股本的2.9688%)。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拟实施本次减持计划的减持主体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占剔除回购专户
比例 股份数后公司总
股本比例
1 尚融宝盈 5,845,174 5.7306% 5.7907%
2 尚融聚源 307,641 0.3016% 0.3048%
合计 6,152,815 6.0322% 6.0955%
注:减持主体“尚融宝盈”与“尚融聚源”因受同一控制人控制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4、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预计所减持股份合计将不超过3,028,200股,即不超过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后公司总股本的3%。其中,采
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后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后公司股份总数的2%。(如遇派息
、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变)
5、减持时间: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减持主体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股东尚融宝盈与尚融聚源在《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和《辽宁信德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本企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4)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
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企业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将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股票锁
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
(3)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
规定。
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
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本次拟减持事项的减持主体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上述股东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亦不存在违反股东股份锁定相关承诺的情况。
(二)本次拟减持股份的减持主体将根据自身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
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三)本次拟减持股份的减持主体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
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后续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六、备查文件
尚融宝盈与尚融聚源共同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5/e60fb091-f355-436f-98ed-4ee8122e11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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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7:00│信德新材(301349):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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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9月 12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会
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和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
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 年 8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同意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5 年 8月 27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指定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马咀路 58号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尹洪涛主持。
3、本次股东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
: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
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
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5,426,67
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96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
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176,6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422%。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73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742,5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56%。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7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0,603,2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389%。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上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
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
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
知及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3、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4、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
,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5、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现场会议投票统计结果和网络投票
情况,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570,7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4%;反对 2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表决情况为:同意 710,0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231%;反对 2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72%;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96%。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f941948a-f75e-4562-b20d-50d245fe4df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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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6:59│信德新材(301349):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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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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