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示☆ ◇301387 光大同创 更新日期:2026-03-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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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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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9-30│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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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元) │ 0.2642│ 0.2180│ 0.1669│ 0.1922│
│每股净资产(元) │ 15.4283│ 15.3955│ 15.4280│ 15.2352│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1.7100│ 1.4200│ 1.0900│ 1.2500│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4268.43│ 4268.43│ 4240.08│ 4240.08│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6406.29│ 6407.96│ 6409.02│ 6409.02│
│总股本(万股) │ 10674.72│ 10676.39│ 10649.10│ 106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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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6-02-10 18:36 光大同创(301387):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6-01-27 08:37 华鑫证券:给予光大同创增持评级(详见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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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同比:2025-09-30 营业收入(万元):115933.31 同比增(%):37.79;净利润(万元):2816.37 同比增(%):27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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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5-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分红:2024-12-31 10派1.496165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25-07-07 除权派息日:2025-07-08 │
├─────────────────────────────────────────────────────────┤
│●股东人数:截止2025-09-30,公司股东户数9545,减少23.12% │
│●股东人数:截止2025-06-30,公司股东户数12416,增加20.65%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
│●质押占比:控股股东 深圳汇科智选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截至2025-12-15累计质押股数:1103.00万股 占总股本比:10.33% 占其持│
│股比:36.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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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解禁:2026-03-13 解禁数量:2.73(万股) 占总股本比:0.03(%) 解禁原因:股权激励 状态:预估 │
│●限售解禁:2026-10-19 解禁数量:6399.92(万股) 占总股本比:59.95(%) 解禁原因:首发、公开增发网下配售股份 状态:预估 │
│●限售解禁:2027-03-15 解禁数量:2.73(万股) 占总股本比:0.03(%) 解禁原因:股权激励 状态: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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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消费电子行业防护性、功能性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最新财报】 ●2025年报预约披露时间:202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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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9-30│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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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 0.7480│ 0.3440│ 0.0810│ 0.736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 3.0676│ 3.0645│ 3.1711│ 3.0043│
│每股资本公积(元) │ 11.1228│ 11.1005│ 11.0613│ 11.0412│
│营业收入(万元) │ 115933.31│ 74987.96│ 34732.96│ 122266.53│
│利润总额(万元) │ 3984.40│ 3193.56│ 2129.27│ 161.93│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万) │ 2816.37│ 2322.42│ 1776.18│ 2046.03│
│净利润增长率(%) │ 279.94│ 2699.69│ 55.88│ -82.16│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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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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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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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 0.2642│ 0.2180│ 0.1669│
│2024 │ 0.1922│ 0.0694│ -0.0087│ 0.1071│
│2023 │ 1.1757│ 0.8729│ 0.5704│ 0.4458│
│2022 │ 1.9978│ 1.6271│ 1.0072│ 0.4875│
│2021 │ 2.2700│ ---│ 0.7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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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动问答】 暂无数据
【3.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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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18:36│光大同创(301387):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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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2月 10日下午 15:2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2月 10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
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2 月 10 日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址: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铁金融科技大厦 26楼)。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增龙先生
6、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7人(代表股东 41人),代表股份 77,731,7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185%。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人(代表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77,542,42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412%。
(2)网络投票股东情况: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5人,代表股份 189,3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3%。
(3)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7人,代表股份 3,739,4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31%。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3,550,1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5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35人,代表股份 189,3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3%。
(4)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
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7,690,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3%;反对 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99%;弃权 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98,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36%;反对 31,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90%;弃权 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74%。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7,701,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8%;反对 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9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08,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44%;反对 30,5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56%;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7,706,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6%;反对 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2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14,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61%;反对 25,2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3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史一帆、张立坤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0/4751871f-5199-4b9d-9b49-61d4775938e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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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18:36│光大同创(301387):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之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之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光大同创”)委
托,就公司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
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 公司于 2026年 1月 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s://www.szse.cn/index/index.html)、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以公告形式
通知了全体股东。
3. 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个工作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年 2月 10日下午 15:20在深圳市南山区深铁金融科技大厦 26楼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会议室召开。
3.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 2月 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2
月 1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2月
10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4.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马增龙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的召开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 经查验,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7人(代表股东 4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7,731,
7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185%。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人(代表股东 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7,542,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2.6412%;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
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5人(代表股东 3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189,3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3%。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认证。
(二) 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该等
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三)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予以公布。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
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一)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77,731,736股,其中同意 77,690,736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3%;反对 31
,0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弃权 10,0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98,434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36%;反对 31,000股,占参与
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90%;弃权 10,00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74%。
(二)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增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77,731,736股,其中
同意 77,701,236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8%;反对 30,5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2%;弃
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08,934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44%;反对 30,500股,占参与
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56%;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77,731,736股,其中同意 77,706,536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6%;反对 25
,2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4%;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14,234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61%;反对 25,200股,占参与
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39%;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0/96c42afa-98ff-45df-81a3-d38750beac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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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18:26│光大同创(301387):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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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保荐人”)作为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同创”、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东方证券对光大同创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361号”文同意注册,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股票 19,000,000股,发行价格为 58.3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08,08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0
3,717,534.12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04,362,465.88 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年 4月 13日出具了[2023]3138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并与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结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 累计已投入金
(万元) 入金额(万元) 额(万元)
1 光大同创安徽消费电子防护及功 40,018.60 40,018.60 28,537.83
能性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2 光大同创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20,041.50 20,041.50 15,797.44
3 企业管理信息化升级建设项目 5,000.00 5,000.00 2,039.45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20,000.00 20,000.00 20,003.00
合计 85,060.10 85,060.10 66,377.72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0,436.25万元,扣除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后,超出部分的募集资
金总额为 15,376.15万元,公司超募资金尚有 6,376.15万元未指定用途。
公司于 2026年 1月 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中光大同创安徽消费电子防护及功能性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化升级建设项目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将上述项目结项,并将上述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其中预留募集资金 1,022.99万元
用于支付部分合同款项,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因预留募集资金的使用尚需一定的周期,根据预留募集资金的支付进度,部
分预留募集资金在一定时间内将处于暂时闲置的状态。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股东回报,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
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地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股东利益。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现金管理,不影
响公司生产运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在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增加公司投资收益和股东回报。
(二)现金管理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7,5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使
用额度及授权的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并可在上述额度内滚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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