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示☆ ◇301575 艾芬达 更新日期:2025-09-1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最新提示】【2.互动问答】【3.最新公告】【4.最新报道】
【5.最新异动】【6.大宗交易】【7.融资融券】【8.风险提示】
【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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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按09-10股本│ 2025-06-30│ 2024-12-31│ 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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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元) │ ---│ 0.9200│ 1.8100│ 2.5200│
│每股净资产(元) │ ---│ 12.1661│ 11.2500│ 9.4300│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 7.8600│ 17.5500│ 30.8600│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1653.11│ ---│ ---│ ---│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7013.89│ ---│ ---│ ---│
│总股本(万股) │ 8667.00│ ---│ ---│ ---│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A股上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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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5-09-08 20:33 艾芬达(30157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5-09-08 20:35 艾芬达(301575):将于9月10日在创业板上市(详见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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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预告: │
│2025-08-21 预告业绩:业绩预增 │
│预计公司2025年01-09月扣非前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600万元-102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11.24%-1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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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同比:2025-06-30 营业收入(万元):50534.16 同比增(%):7.53;净利润(万元):5977.82 同比增(%):3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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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暂无数据 │
├─────────────────────────────────────────────────────────┤
│●股东人数:截止2025-09-09,公司股东户数23407,减少--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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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解禁:2026-03-10 解禁数量:87.75(万股) 占总股本比:1.01(%) 解禁原因:首发、公开增发网下配售股份 状态:预估 │
│●限售解禁:2026-09-10 解禁数量:3457.75(万股) 占总股本比:39.90(%) 解禁原因:首发、公开增发网下配售股份 状态:预估 │
│●限售解禁:2028-09-11 解禁数量:3468.40(万股) 占总股本比:40.02(%) 解禁原因:首发、公开增发网下配售股份 状态: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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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暖通家居产品和暖通零配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最新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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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按09-10股本│ 2025-06-30│ 2024-12-31│ 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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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 ---│ 0.7240│ 1.7500│ 1.840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 ---│ 10.2502│ 9.3306│ 7.5160│
│每股资本公积(元) │ ---│ 0.4159│ 0.4159│ 0.4159│
│营业收入(万元) │ ---│ 50534.16│ 104983.28│ 83027.13│
│利润总额(万元) │ ---│ 6855.76│ 13334.47│ 18705.05│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万) │ ---│ 5977.82│ 11794.92│ 16391.25│
│净利润增长率(%) │ ---│ ---│ -28.04│ 76.04│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A股上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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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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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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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 ---│ 0.9200│ ---│
│2024 │ 1.8100│ ---│ 0.6800│ ---│
│2023 │ 2.5200│ ---│ ---│ ---│
│2022 │ 1.4300│ ---│ 0.3200│ ---│
│2021 │ 1.08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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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动问答】 暂无数据
【3.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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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20:33│艾芬达(30157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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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
致: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
作为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2022 年 4 月 25 日、2022 年 5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
宜的议案》等议案。2023 年 4 月 6 日、2023 年 5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2024 年 4 月 23 日、2024 年 5月 8 日,发行人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有效
期的议案》;2025 年 4 月 23 日、2025 年 5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发行人发行上市方案和授权事项的有效期延长至 202
6 年 5 月 11 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
为本次上市所作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
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于 2023年4月27日召开 2023年第27次审议会议,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中国证监会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注册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出具《关于同意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230 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四)深交所关于发行人上市的审核意见
2025 年 9 月 8 日,深交所出具《关于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5
]975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艾芬达”,证券代码为“301575”。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上市已经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已获得深交所的上市同
意。
二、关于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经上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
1100775896017B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江西省上饶市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大道 97 号,法定代表人为吴剑斌,公司类型为股份
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资本为 6,500 万元。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依法设立后,未发生任何根据《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破产、解散和被责令关闭等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申请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关于发行人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1、根据《关于同意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230 号)、《江西艾芬达
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发行结果公告》等相关公告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验字[2025]230Z0091号
《验资报告》,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通过,且已公开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上市规
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6,500 万股,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验字[2025]230Z0091 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完
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8,667 万股,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2,167 万股,占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
4、根据《招股说明书》、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30Z1714 号《审计报告》及容诚专字[2025]230Z1064 号《非经常性
损益鉴证报告》,发行人 2023 年度、2024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分别为 8,739.82
万元、11,794.92 万元,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同时,发行人不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
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红筹企业,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发行人符合《
上市规则》第 2.1.1条第一款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2.1.2 条第(一)项、
深交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的通知》第一条及深交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的通知》第 2 条的规定。
5、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作出承诺,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上市规则》第 2.1.7 条的规定。
6、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承诺、声明文件。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
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
措施合法有效。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
四、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
1、发行人为申请本次上市聘请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作为保荐人进行保荐。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浙商证券具有保荐业务资格,同时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和《上市规则》第 3.1.1 条的规定。
2、发行人已与浙商证券签订保荐协议,明确了双方在发行人发行的股票申请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符合《上市
规则》第 3.1.2 条第一款的规定。
3、浙商证券已经指定苏磊、张馨作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保荐工作,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的公示情况,苏
磊、张馨具备保荐代表人资格,符合《上市规则》3.1.3 条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上市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且发行人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并已由具备法定资格的保荐人进行保荐。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9/dab9c9cc-29dc-415b-9b22-b8e01cc5ca3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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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20:33│艾芬达(30157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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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芬达(30157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9/5772d369-cd63-4a86-b254-d74b54311cd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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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20:33│艾芬达(30157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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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芬达”、“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发
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将于2025年9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全文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招股说明书全文披露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www.cs.com.cn )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 证 券 时 报 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
.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中 国 金 融 新 闻 网 ( www.financialnews.com.cn ) 和 中 国 日 报 网(www.chinadai
ly.com.cn),供投资者查阅。
所属网页二维码:巨潮资讯网
一、上市概况
(一)股票简称:艾芬达
(二)股票代码:301575
(三)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667.00万股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167.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
开发售股份。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
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次发行价格为27.69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
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
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本公司所属行业为“(C33)金属制品业”。截至2025年8月26
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3)金属制品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31.41倍。
截至2025年8月26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具体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T-4日收 2024年扣 2024年扣 对应的静态 对应的静态
盘价(元/ 非前EPS 非后EPS 市盈率-扣非 市盈率-扣非
股) (元/股) (元/股) 前(倍) 后(倍)
(2024年) (2024年)
002032.SZ 苏泊尔 51.78 2.8008 2.5765 18.49 20.10
002403.SZ 爱仕达 15.72 0.0442 -0.1019 355.66 -154.27
002615.SZ 哈尔斯 8.75 0.6146 0.6015 14.24 14.55
301004.SZ 嘉益股份 66.88 5.0392 4.9880 13.27 13.41
603848.SH 好太太 24.55 0.6175 0.6063 39.76 40.49
002084.SZ 海鸥住工 3.75 -0.1916 -0.1916 -19.57 -19.57
603385.SH 惠达卫浴 7.21 0.3650 0.1770 19.75 40.73
002795.SZ 永和智控 5.09 -0.6669 -0.6604 -7.63 -7.71
301309.SZ 万得凯 31.25 1.5015 1.4411 20.81 21.68
平均值 21.05 25.16
注:1、数据来源为Wind资讯;
2、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3、2024年扣非前/后 EPS=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T-4日总股本;
4、计算静态市盈率平均值时,负值及大于 100的异常值均已被剔除。
本次发行价格 27.69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20.35倍
,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5年 8月 26日(T-4日)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 31.41倍,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202
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 21.05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
风险。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
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
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次发行价格为 27.69 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
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
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
新股交易。
三、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剑斌
联系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大道 97号
联系人:鲍正军
联系电话:0793-8461303
传真:0793-8461222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号
保荐代表人:苏磊、张馨
联系电话:0571-87901964
传真:0571-87901955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9/50a59bd8-9e48-44b2-a0c5-d2e299e083dc.PDF
【4.最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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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20:35│艾芬达(301575):将于9月10日在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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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隆汇9月8日丨艾芬达(301575.SZ)公布,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9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https://www.gelonghui.com/news/508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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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9 13:01│【新股】一图读懂艾芬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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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艾芬达9月1日网上申购,申购代码为301575,中签号公布日期为9月3日。该股概况请见下图: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
据公开信息整理,由AI算法生成(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不构成投资建议。
https://stock.stockstar.com/RB2025082900021172.shtml
【5.最新异动】
●交易日期:2025-09-10 信息类型: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170.03 成交量(万股):1372.09 成交额(万元):1109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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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入前五营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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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名称 │ 买入金额(万元)│ 卖出金额(万元)│
├───────────────────────────────┼────────────┼────────────┤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东环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 1950.94│ 461.96│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金融城南环路证券营业部 │ 1820.33│ 253.53│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团结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 1547.50│ 477.56│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团结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 1483.96│ 442.00│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大良证券营业部 │ 1408.15│ 27.18│
├───────────────────────────────┴────────────┴────────────┤
│ 卖出前五营业部 │
├───────────────────────────────┬────────────┬────────────┤
│营业部名称 │ 买入金额(万元)│ 卖出金额(万元)│
├───────────────────────────────┼────────────┼────────────┤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团结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 1547.50│ 477.56│
│机构专用 │ 0.00│ 465.61│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东环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 1950.94│ 461.96│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团结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 1483.96│ 442.00│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东环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 1327.12│ 37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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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大宗交易】 暂无数据
【7.融资融券】 暂无数据
【8.风险提示】
【违规稽查】 暂无数据
【交易所问询】 暂无数据
【交易所监管】 暂无数据
【特别处理】 暂无数据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原创性等,投资者使
用前请自行予以核实,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本公司
不对因上述信息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司无法保证该项服务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
性、安全性以及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3、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本公司不对投资者依
据上述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有风险,应谨慎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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