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示☆ ◇603916 苏博特 更新日期:2024-04-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最新提示】【2.互动问答】【3.最新公告】【4.最新报道】
【5.最新异动】【6.大宗交易】【7.融资融券】【8.风险提示】
【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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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4-04-26 00:00 苏博特(603916):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4-04-25 21:29 苏博特(603916)发布2023年度业绩 净利润1.60亿元 同比下降│
│44.32%(详见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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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预告:暂无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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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同比:2024-03-31 营业收入(万元):57860.51 同比增(%):-13.07;净利润(万元):2108.│
│94 同比增(%):-47.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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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3-12-31 10派1.5元(含税) │
│●分红:2023-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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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截止2023-12-31,公司股东户数20527,增加4.79% │
│●股东人数:截止2024-03-31,公司股东户数19999,减少2.57%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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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投资者互动:最新1条关于苏博特公司投资者互动内容 │
│(详见互动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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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增减持:暂无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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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2024-05-28召开2024年5月28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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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解禁:2025-01-17 解禁数量:629.00(万股) 占总股本比:1.45(%) 解禁原因:股权激励 │
│状态:预估 │
│●限售解禁:2026-01-19 解禁数量:629.00(万股) 占总股本比:1.45(%) 解禁原因:股权激励 │
│状态: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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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混凝土外加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最新财报】 ★2023年报预约披露时间:2024-04-26
★2024一季报预约披露时间: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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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4-03-31│ 2023-12-31│ 2023-09-30│ 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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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元) │ 0.0500│ 0.3800│ 0.3400│ 0.2300│
│每股净资产(元) │ 9.5850│ 9.8065│ 9.7520│ 9.6459│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0.5000│ 3.8200│ 3.3600│ 2.3000│
│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 0.1050│ 0.8800│ 0.3870│ -0.389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 4.1432│ 4.2170│ 4.2156│ 4.1098│
│每股资本公积(元) │ 4.1586│ 4.1196│ 4.1211│ 4.1211│
│营业收入(万元) │ 57860.51│ 358211.86│ 257603.71│ 166047.04│
│利润总额(万元) │ 4165.29│ 25421.68│ 22773.79│ 15313.29│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万) │ 2108.94│ 16044.66│ 14146.20│ 9699.24│
│净利润增长率(%) │ -47.83│ -44.32│ -39.93│ -40.90│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42031.11│ 42031.10│ 42031.06│ 42031.04│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1258.00│ ---│ ---│ ---│
│总股本(万股) │ 43289.11│ 42031.10│ 42031.06│ 42031.04│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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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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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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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 ---│ ---│ 0.0500│
│2023 │ 0.3800│ 0.3400│ 0.2300│ 0.1000│
│2022 │ 0.6900│ 0.5600│ 0.3900│ 0.1900│
│2021 │ 1.2700│ 0.8700│ 0.5100│ 0.2200│
│2020 │ 1.3900│ 0.9700│ 0.5400│ 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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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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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 │问:请问公司,混凝土减水剂应该已经是比较成熟的产品了,在技术上还有升级│
│ │迭代的空间吗?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围绕“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发展理念,依托高│
│ │层次人才团队和国家级科研平台,持续推动技术与产品创新。减水剂是相对成熟│
│ │的产品,但从原料到工艺方面仍有较大优化和提升空间,近两年我们实现了高减│
│ │水型新产品开发和保坍剂的迭代升级,产品整体性价比提升5%-10%。攻克了高温│
│ │高压工艺不饱和醇的工业化技术,一次性试车投产成功,产品纯度和成本均优于│
│ │进口产品,实现了进口替代,填补了公司聚羧酸减水剂产业链和创新链的空白。│
│ │2023 年,公司减水剂产品成功应用于多项世界级工程,包括世界最大跨径公路 │
│ │悬浇拱桥—古金高速水落河特大桥、世界最大跨度悬索桥—张靖皋长江大桥、世│
│ │界最大跨径钢桁梁斜拉桥—常泰长江大桥等。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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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问:公司的uhpc产品是否可以用在家装领域?谢谢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超高性能混凝土具有优异的模具填充及纹理复现能力,│
│ │可实现平板、单曲与双曲、镂空及表面立体造型,浇筑或喷射预制成型方法多样│
│ │化等优势,可满足大幅面、轻薄化、色彩及造型丰富、安装节点可靠、维护成本│
│ │低、与结构主体同寿命等需求,在民用建筑装饰领域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公司产│
│ │品已应用的民用建筑项目包括江苏园博园悦榕庄酒店、澳门银河酒店、景德镇佛│
│ │手湖陶瓷文化旅游景区等。感谢您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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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问:苏博特的UHPC材料从资料上看,UHPC堪称耐久性最好的工程材料,适当配筋│
│ │的UHPC力学性能接近钢结构,具有良好耐磨、抗爆性能。因此,UHPC特别适合用│
│ │于大跨径桥梁、抗爆结构(军事工程、银行金库等),以及用在高磨蚀、高腐蚀环│
│ │境的核废料罐等。 请问苏博特的UHPC材料是否已经在军事工程、核工程等领域 │
│ │得到实际应用? 谢谢!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相较于传统混凝土,UHPC具有更高的抗压强度和抗折强│
│ │度,可以满足更薄、更大跨度的结构设计,同时 UHPC 的抗冲击性和耐久性也得│
│ │到了极大地提升,可广泛应用于桥梁、隧道等工程和其他特种领域,目前我们的│
│ │ UHPC 材料已经在南京长江五桥、宁波西洪大桥、厦门新会展中心等项目中成功│
│ │应用,并荣获第十届北极星建筑奖,获得广泛好评。感谢您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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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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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00:00│苏博特(603916):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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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加强银行信
用管理和担保管理,降低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应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
担保方式。
2、本办法所称下属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3、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之和。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2、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3、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4、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5、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6、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7、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2、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3、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4、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5、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6、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7、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8、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管理人员以及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
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四条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五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
况。
第三节 担保的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 12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八)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一款第2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除前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的对外担保外,其余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决议通过。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组织有关部门对担保事项进行评审后,方可根据其相应的审批权限,按程序逐级报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未经批准或授权,任何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公司委派
的董事或股东代表,在下属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会议上对其有关担保事项发表意见前,应向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征询意见。
第四节 担保合同的审查与订立
第二十一条 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条款:
1、债权人、债务人;
2、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担保的范围、方式和期间;
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对担保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于强制性条款或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
以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 担保期间,因被担保人和债权人的主合同条款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责任和期限时,有关责任人
应按重新签订担保合同的审批权限报批,同时公司负责法律事务的人员应就变更内容进行审查。经批准后重新订立担保合同的,原合
同作废。
第二十四条 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第四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以及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变更、对外
商业信誉的变化等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人向公司总部财务部定期汇报有关借款的获得、使用、准备归还的借款金额以及实际归还借款的
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总部财务部应指派专人对被担保人履行有关义务的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被指派的专人
应对公司所有担保的情况进行详细统计并及时更新。公司总部财务部应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九条 当被担保人出现不能及时归还借款的迹象时,公司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其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提出相应处理办法,并上报董事会。
第三十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必须大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
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当对拟收购方或投资方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作为有关决策
部门作出收购和投资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于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变更,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保证期间,被担保人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与债权人约定转让债务的,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得对
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其份额外的保证责
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
第五章 担保的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总部财务部应当按照规定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十七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
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六章 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
任。
第四十一条 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或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处分。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及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6/603916_20240426_OBBV.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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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00:00│苏博特(60391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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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
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中明确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
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在委员任
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
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权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会议通知应在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6/603916_20240426_JRWV.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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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00:00│苏博特(603916):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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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
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公司章程以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的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实施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募
集资金的监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下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 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在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公司将专用账户的设立情况及相关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监管协议与申报材料一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 募集资金数额较大时,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帐户,但应确保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帐
户存储。
(三)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四)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多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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