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一: 所属板块 化学制品 山东板块 专精特新 深股通 融资融券 转债标的 建筑节能 人造肉 新材料
要点二: 经营范围 化工防腐设备、换热器设备、金属结构件的制造、销售、安装;机械设备及电器的安装;水溶性高分子化合物系列产品、双丙酮丙烯酰胺产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凭许可证经营);副产品工业盐、硫酸铵的销售;资格证书范围内自营进出口业务。
要点三: 水溶性高分子化合物及下游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水溶性高分子化合物及下游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是非离子型纤维素醚和植物胶囊。其中,公司纤维素醚产品以HPMC、HEMC为主。公司是国内同行业中少数具备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并能大规模同时生产中高端建材级、医药级、食品级非离子型纤维素醚产品的企业之一,现已成长为纤维素醚行业的龙头企业。作为行业龙头企业,公司重视技术研发和工艺改进,持续向高端纤维素醚系列产品延拓。2016年,公司缓控释专用羟丙基甲基纤维素醚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填补了国内市场在缓控释领域应用的空白。2018年,公司投入试生产的20000吨/年纤维素醚改建项目,采用了全球最为先进的纤维素醚生产设备,对生产环节实行全流程自动化控制,通过智能制造实现了公司新旧动能转换。2020年,公司“新型绿色建筑材料用纤维素醚工艺应用研究”项目被认定为“淄博市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研发出的用于纤维素醚后处理工序的“用于造粒机造粒均匀性装置”被评定为“中国科技创新发明成果”,进一步巩固了公司在国内纤维素醚行业的技术优势。
要点四: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的规定,公司所处的行业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分类代码C26)。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水溶性高分子化合物系列产品、原乙酸三甲酯产品、双丙酮丙烯酰胺产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纤维素植物胶囊、空心胶囊生产、销售;化工防腐设备、换热器设备、金属结构件的制造、销售、安装。
要点五: 公司在生产工艺、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方面有明显优势 公司2010年研发成功了药品缓控释专用HPMC(CR级)并开始批量生产,该项技术被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列为2012年省级技术创新项目。目前,公司的缓控释专用HPMC(CR级)已经通过了国内多家厂家评审合格并开始批量供货。2016年6月,公司缓控释专用羟丙基甲基纤维素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该产品填补了国内空白。公司“新型绿色建筑材料用纤维素醚工艺应用研究项目”于2018年8月列入淄博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公司拥有植物胶囊专用HPMC、羟乙基长链疏水性改性羧甲基醚、药用包衣辅料用HPMC、食品添加剂甲基纤维素、应用于硝苯地平缓释片的羟丙甲纤维素、滴眼液用羟丙甲纤维素等二十余项技术品种,有助于优化公司产品结构,保持技术领先优势,持续提升盈利能力。
要点六: 纤维素醚的质量稳定性好,有较强的竞争实力 公司十分重视产品质量控制,将产品质量视为公司竞争力的核心要素,通过严格执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和FSSC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标准要求,强化质量控制措施,推动公司产品质量达到德国等发达国家的严苛标准要求。目前,公司的中高端型号建材级纤维素醚的技术指标已达到国际知名企业的同类产品标准,医药食品级纤维素醚HPMC的产品质量达到了中国药典、美国药典、欧洲药典、英国药典、印度药典、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具备了替代进口产品和国际同类产品的实力。公司拥有一批专业的纤维素醚生产和质控人员,具有丰富的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经验,同时,公司拥有较为完善的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体系,投建了原材料、产成品质量检测中心,该检验中心根据不同产品的应用范围,设有不同的应用实验平台,包括建材应用实验室和医药应用实验室,从应用指标和使用效果方面保证了产品质量稳定性。
要点七: “赫达”品牌在行业内树立了高品质纤维素醚的形象,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和品牌优势 公司自2000年进入纤维素醚市场以来,通过持续提升产品质量和完善客户服务能力,“赫达”品牌纤维素醚已经在国内外同行树立了的高品质产品形象,在国内纤维素醚市场具有较高的品牌影响力,在国际纤维素醚市场享有良好声誉,被许多国家的客户所认可。2011年12月,公司的赫达牌纤维素醚产品,被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及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山东名牌”,2009年11月和2012年7月,公司“赫达”商标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2020年,公司纤维素醚产品获得“山东优质品牌”称号。
要点八: 股利分配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满足日常采购、销售回款等正常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要点九: 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公司将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稳定公司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