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新源(300731)投资要点分析

要点一: 所属板块 橡胶制品 广东板块 创业板综 QFII重仓 液冷概念 麒麟电池 汽车热管理 储能 碳化硅 第三代半导体 数据中心 华为概念 富士康 新能源车 5G概念 深圳特区 创投

要点二: 经营范围 防水、防火、防腐、密封、绝缘类新材料及其制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塑胶制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金属制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模具的开发及制造;电子材料及其制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散热器及配件、通讯器材、光电产品及数码产品、照明产品、导热管、导热板、电器、安防设备、手机零配件等的研发、生产及销售;PVC、绝缘胶带、防水带、胶泥、自粘带、防火带、防火涂料、冷缩管、电力电缆附件、电力器材等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防水防腐工程施工及专业承包;自产产品的安装、维修及相关的技术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项目和需前置审批的项目)。

要点三: 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业务为高分子材料产品及热管理系统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产品可广泛应用于通信、电力、传统家电及汽车、新能源汽车、储能和数据中心等领域。

要点四: 行业背景 2025 年,在整体经济稳中求进的基础上,将不断带动 5G 网络建设、输电网和配电网改造工作以及汽车行业向更广更深的方向进展,直接拉动高性能特种橡胶材料的市场需求。通信设备、新能源汽车、消费电子、数据中心、航空航天及高端装备制造等下游行业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核心组成部分,其持续快速发展对散热的需求也日益提高,为散热金属结构件产品提供了稳定的增长空间,行业需求呈现长期向好态势。

要点五: 核心竞争力 (一)客户资源优势 目前,公司产品可应用于通信、电力、传统家电及汽车、新能源汽车、数据中心等业务领域。其中,在通信业务领域,公司与华为、中兴、爱立信等国内外主要通信设备厂商建立了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并直接或者间接与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运营商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在电力业务领域,公司依托在核心材料技术领域的不断投入和创新,现拥有电气维护、电缆接续和防火封堵三大产品线,产品已经应用于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和泰国电网等建设,并深受客户好评;在汽车业务领域,公司与奇瑞、吉利等主要整车厂商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相应的汽车密封条业务在近几年获得了快速发展;在新能源领域,公司已与多家行业领先的动力电池厂商建立了稳定的业务关系,包括宁德时代、蜂巢能源、LG等。优质的客户除给公司带来稳定的订单、收入外,还能使公司洞察下游产业未来的发展方向,紧密把握下游客户未来的需求方向。 (二)品牌及信誉优势 目前,公司产品的部分核心技术指标领先于同行,“零缺陷”的理念也深入到供应链每个员工的日常工作中。公司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均得到主要客户的高度认可。公司管理层视“诚信合作”为公司经营的生命线,公司品牌及信誉优势明显。 (三)研发和技术优势 公司始终高度重视技术研发工作,通过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扩充专业研发团队,取得了丰富的成果。公司及主要控股子公司无锡昆成、瑞泰克和芜湖祥路均为高新技术企业,且一直致力于所在行业新技术的创新与发展,拥有业内领先的自主核心技术和可持续研发能力。公司核心技术团队人员具备丰富的研发管理和实践经验,对行业发展动向、市场需求变化以及技术变革方向有着敏锐的洞察力,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有力保障了公司持续保持技术优势。 (四)产品质量及服务优势 公司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服务,始终坚持“向客户提供优质产品,为客户创造价值,合作共赢”的经营理念,注重产品质量的持续提升。公司制定了严格的质量标准体系,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9490-2023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认证和CTS Q/JQRZ-GF-116-2024-A数智化绿色低碳管理体系认证,并获得了IATF16949等证书。公司全力打造优质服务体系,及时与客户沟通产品需求、解决客户反映的问题。良好的客户服务是公司拥有诸多优质客户的重要原因。 (五)人力资源优势 公司拥有一支优秀的管理团队,公司董事会成员在战略规划、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合规风控等方面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能够不断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指导性建议。公司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主要经营环节的管理人员拥有多年行业相关经验,能够对行业的发展趋势做出良好的专业判断,以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此外,公司高度重视人才体系建设,通过构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员工薪酬体系和激励政策,更好地实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战略目标。

要点六: 自愿锁定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东及其控股的科创鑫华、众能投资承诺: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所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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