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信新材(301395)投资要点分析

要点一: 所属板块 化学原料 广东板块 专精特新 创业板综 融资融券 机构重仓 注册制次新股 新材料 次新股

要点二: 经营范围 聚苯乙烯生产、改性及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技术咨询与服务,实业投资。

要点三: 聚苯乙烯高分子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本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聚苯乙烯高分子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现有产品主要为聚苯乙烯,其应用广泛,经加工成型后可应用于光学显示、家用电器、日用品、包装等领域。自

要点四: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本公司主要从事聚苯乙烯高分子新材料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中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之子行业“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行业代码:C2651);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属于“C制造业”中“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毕之后,公司将拥有至少 18 万吨高抗冲击型聚苯乙烯(HIPS)产能。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HIPS 及其改性材料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所规定的重点产品,对应代码为“3.3.1.3”。

要点五: 技术研发优势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专注于聚苯乙烯高分子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拥有一支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师和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队伍,奠定了公司持续发展的人才基础。经过技术团队多年的努力,公司不仅熟练掌握了聚苯乙烯的生产技术,并拥有了较强的配方设计能力,每一个牌号的产品配方都是在瞄准细分市场应用需求的基础上,由研发人员经过长期、反复的试验,通过大量的技术积累而形成,既满足了下游客户的核心需求,又与公司现有的生产技术及设备工艺相适应,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此外,公司在设备及工艺改进方面具有较强的技术积累,进一步保障和提升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公司目前向市场销售 9 个牌号的 PS 产品(8 个在售 GPPS 牌号和 1 个在售HIPS 牌号),基本能够覆盖下游市场的主要应用,其中 GPPS 产品系列全面且针对性强,在导光板、扩散板和冰箱透明内件专用料等应用方向上,与部分同类型产品相比,具有一定的差异化优势。

要点六: 产品质量优势 公司以质量取信于市场,除了在技术上充分保障产品质量外,在管理上也高度重视产品的质量和声誉,建立了符合国际标准的质量管理和品质保障体系,先后通过了

要点七: 企业管理优势 PS 生产的核心原料为苯乙烯,属于与石油密切相关的大宗化工商品,国际石油价格始终是影响苯乙烯价格的关键因素,行业公认苯乙烯的价格波动显著。但同时苯乙烯又是一种危险化学品,需要存放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储罐中,在价格波动频繁和有限库容的两个前提下,既要尽可能保障苯乙烯采购与消耗相互匹配,又要避免过高的原料采购成本,就必须合理确定外采苯乙烯的采购节奏、采购规模和收货时点。此外,聚苯乙烯成本结构中苯乙烯占比很高,因此,原材料的价格波动是影响聚苯乙烯市场价格的关键因素,苯乙烯价格变动显著特征需要公司保持灵活的销售策略和存货管理模式。公司董事会主要成员及部分中高层管理人员均具有多年塑料化工产品生产、销售从业经验,此外,公司还不定期组织技术人员与苯乙烯期货专家和贸易商交流苯乙烯未来行情变化。因此,公司的管理层对苯乙烯月度行情变化有充分的专业认知和技术分析能力,对企业成本控制、增利增效和降低经营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要点八: 自愿锁定股份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邱汉周、邱汉义、杨国贤等三人分别作出如下承诺:(1)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锁定期间,本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收盘价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3)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要点九: 年产 18 万吨聚苯乙烯新材料扩建项目等4个项目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后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依次投资于以下项目:年产 18 万吨聚苯乙烯新材料扩建项目、惠州仁信新材料三期项目、聚苯乙烯 1 号和 2 号生产线设备更新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各项目实际进度,通过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如需)先期投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支付项目剩余款项及置换先期投入。若本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能满足上述项目全部资金需求,不足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解决。如本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上述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后对超过部分予以适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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