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一: 所属板块 农牧饲渔 浙江板块 融资融券 注册制次新股 人造肉 次新股
要点二: 经营范围 食品生产;食品经营;植物蛋白及相关产品、豆制品及膨化食品的研发;提供与公司产品相关的技术和售后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要点三: 大豆蛋白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主营业务为大豆蛋白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目前生产主体包括母公司索宝股份和子公司生物科技,其中生物科技主要产品包括大豆低温豆粕、大豆分离蛋白、非功能性浓缩蛋白、组织化蛋白、大豆油等产品,其中大豆低温豆粕主要用于其他大豆蛋白产品的生产,非功能性浓缩蛋白主要销售给母公司用于进一步生产功能性浓缩蛋白、组织化蛋白等,少部分对外出售。母公司主要产品包括功能性浓缩蛋白和组织化蛋白。
要点四: 农副食品加工业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大豆蛋白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属于“C13农副食品加工业”。
要点五: 品牌形象优势 食品行业龙头的核心竞争力是品牌,品牌战略是企业营销的核心竞争手段。发行人的功能性浓缩蛋白、组织化蛋白主要面向国外客户,用于肉制品、植物肉生产,经过多年的深耕细作,发行人拥有“索宝”、“索太”、“索康”、“索乐”、“康太”、“万得福”等注册商标,并在各自的产品领域形成了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同时,公司与全球四大粮商中的美国邦吉成为全球战略伙伴,致力于植物肉、功能食品等产业全球布局。
要点六: 新产品创新及研发优势 发行人为食品原料与解决方案提供商,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匹配的产品与专业解决方案,具有较强的新产品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产能力。参与了《肉类制品企业良好操作规范》(计划号:20142772-T-601)、《食品工业用大豆蛋白国家标准》(GB/T 20371-2006)、《组织蛋白团体标准》(T/CCOA 14-2020)、《植物蛋白饮料、植物酸奶团体标准》(T/WSJD 12-2020)、《植物基食品第3部分:肉制品》(T/CHC 1004.3-2023)的编制修订工作。拥有“山东省大豆加工副产品高值化利用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平台及“2022年山东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荣誉。与中国农业大学、山东农科院、河南工业大学等科研单位有着紧密合作关系。联合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中国农业大学等承担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大豆蛋白加工关键技术研发及新产品创制”项目,联合中国农业大学参与2021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中“藜麦蛋白功能改造及高值化利用”项目,联合齐鲁工业大学、江南大学等参与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大宗油料绿色加工及高值化利用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项目等国家、省部级项目。
要点七: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证优势 发行人为确保食品“舌尖上的安全”,不断改进生产工艺水平,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检测手段,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质量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行人建立了从供应商管控、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到产品检验、销售及售后服务等各环节的质量控制体系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要点八: 自愿锁定股份 控股股东万得福集团的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要点九: 3万吨大豆组织拉丝蛋白生产线建设等项目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将不超过4,786.48万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建设项目及补充与主营业务发展所需要的营运资金,具体如下:3万吨大豆组织拉丝蛋白生产线建设项目、5000吨大豆颗粒蛋白生产线建设项目、75T中温中压高效煤粉锅炉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本次拟投资项目的轻重缓急陆续投入使用。若拟投资项目所需投入资金超出募集资金金额,超出部分由公司通过自有或自筹方式解决。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已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则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使用募集资金予以置换先期投入资金。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由公司自主实施建设,建设完毕后从事的业务形态与公司当前主营业务一脉相承,不会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不会产生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