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邦照明(603303)投资要点分析

要点一: 所属板块 家电行业 浙江板块 沪股通 智慧灯杆 植物照明 电商概念 LED 锂电池 节能环保

要点二: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充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要点三: 主营业务 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高新技术企业,专注于通用照明和车载零部件行业。产品涵盖民用照明产品、商用照明产品及车载产品三大品类,广泛用于民用及商用领域。

要点四: 行业背景 (一)通用照明行业 我国是世界最大的照明电器生产国和出口国,占全球市场份额约60%。同时,中国也是全球照明市场的消费大国,国内照明市场占全球照明市场的20%以上,和欧洲、北美为全球最主要的三大照明市场。 (二)车载业务行业 2025年上半年,我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562.1万辆和1,565.3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2.5%和11.4%。其中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别为696.8万辆和693.7万辆,同比分别增长41.4%和40.3%,汽车行业继续保持近年来的增长势头。上半年,中国品牌乘用车销量达927万辆,同比增长25%,销售占有率68.5%,汽车市场消费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展望下半年,“两新”政策将继续有序实施,叠加企业新品供给持续丰富等,将有助于拉动汽车消费持续增长。(数据来源于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要点五: 核心竞争力 (一)客户和渠道优势 公司凭借卓越的产品性能、稳定的质量水平、专业的技术及工艺能力、良好的企业信誉、健全的客户服务体系和不断提升的品牌价值,在全球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与近500家分销商、批发商、渠道商和代理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积累了广泛的客户群体并树立了优秀的品牌形象。凭借对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的深刻认识,通过为客户群体的平台开发和定制开发,有效提高了公司的整体服务能力,在竞争中赢得了优势。 (二)研发优势 在通用照明领域,公司根据照明产品的特点,针对各照明领域和客户的不同需求,组建了三十余支照明研发团队,进行产品的深入研究和开发。在车载业务领域,聚焦车载控制器和车用照明产品的研发团队已经初具规模,拥有包括电路、软件、结构、模具、热学和光学各项能力的专业人才队伍;同时上海车载业务研发中心作为车载业务研发能力持续提升的“加速器”已正式投入使用。截止2025年6月30日,公司拥有专利686项(海外专利24项),其中发明专利136项,实用新型专利443项,外观专利107项。 (三)制造优势 在品质控制方面,公司通过ISO9001/IATF16949、ISO14001和ISO45001三合一管理体系,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并运用多种质量管理工具和质量成本管理方法,打造“完善有效的品控体系”。 (四)优秀稳定的管理团队 公司的核心管理层拥有二十年左右的行业管理经验,对相关产品的技术研发、生产和销售有着深刻的理解,在管理、技术、生产、销售、财务等方面各有专长,各司其职,优势互补,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协调和全面发展。同时公司构建“一个中心,三个构面,一个机制”的人力资源发展体系,建立了完整的人才梯队培养体系,持续引进公司所需各类人才,发挥得邦学院的人才培养机制作用,为公司业务发展持续提供后备人才支持。

要点六: 已耗资1.15亿元回购逾2%股份 2019年5月8日公告,截至5月8日,公司累计回购84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06%,成交最高价为15.15元/股,成交最低价为11.94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1.15亿元。

要点七: 照明研发中心及光体验中心建设项目 本项目总投资7,470万元,其中新增固定资产投资7,27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200万元。照明研发中心的建设实施拟增加公司研发部门设备投入和软件升级改造,提高公司的科研、开发和试验能力,而光体验中心的建设将有助于公司向客户更好推荐公司及产品,提升公司的竞争软实力。

要点八: 股利分配 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若董事会认为公司资产规模、经营规模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要点九: 稳定股价措施 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外,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公司应当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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