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邦照明(603303)投资要点分析

要点一: 所属板块 家电行业 浙江板块 沪股通 智慧灯杆 植物照明 电商概念 LED 锂电池 节能环保

要点二: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充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要点三: 民用照明产品、商用照明产品及车载产品 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高新技术企业,专注于通用照明和车载零部件行业。产品涵盖民用照明产品、商用照明产品及车载产品三大品类,广泛用于民用及商用领域。

要点四: 通用照明行业、车载零部件行业 1、随着“智能化和双碳”驱动的“IOT 技术、新材料和绿色低碳理念”在照明产品的渗透,照明新兴细分行业发展迅速,同时随着全球技术浪潮的推动,电力需求大幅提升,绿色低碳照明产品需求日益增长。随着市场需求的进一步释放,在政府促外贸的政策支持下,我国照明出口韧性将持续显现,行业出口趋势将呈现稳中有进的局面。2、目前车载控制器及车用照明领域仍然以国际汽车零部件企业为主导,但随着国内新能源汽车的蓬勃发展,汽车供应链正在重塑,国产替代趋势增强,国内汽车零部件企业有望抓住机遇,在全球汽车产业链中提升价值地位。

要点五: 客户和渠道优势 公司凭借卓越的产品性能、稳定的质量水平、专业的技术及工艺能力、良好的企业信誉、健全的客户服务体系和不断提升的品牌价值,在全球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与近500家分销商、批发商、渠道商和代理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积累了广泛的客户群体并树立了优秀的品牌形象。凭借对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的深刻认识,通过为客户群体的平台开发和定制开发,有效提高了公司的整体服务能力,在竞争中赢得了优势。在中国市场,公司推进“国际品质、回归中国”的大本营市场拓展计划。凭借自身的经销商网络、直营战略客户渠道,公司旗下的得邦公共照明、特优仕商业照明和得邦车用照明、上海良勤及武汉良信鹏分别在道路照明和智慧城市领域、商业照明领域和车载产品领域不断拓展。

要点六: 制造优势 公司不断提高供应链管理及协同能力,优化控制和管理流程,并强化关键部件品自制的垂直供应链战略。公司建设了“效率+柔性兼顾”的产能实现方式和“自动化、智能化、数字化”的制造单元,并积极推进 MES、SCM 和 ERP 等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运用。在品质控制方面,公司通过 ISO9001/IATF16949、ISO14001 和 ISO45001 三合一管理体系,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并运用多种质量管理工具和质量成本管理方法,打造“完善有效的品控体系”。

要点七: 优秀稳定的管理团队 公司的核心管理层拥有二十年左右的行业管理经验,对相关产品的技术研发、生产和销售有着深刻的理解,在管理、技术、生产、销售、财务等方面各有专长,各司其职,优势互补,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协调和全面发展。同时公司构建“一个中心,三个构面,一个机制”的人力资源发展体系,建立了完整的人才梯队培养体系,持续引进公司所需各类人才,发挥得邦学院的人才培养机制作用,为公司业务发展持续提供后备人才支持。

要点八: 已耗资1.15亿元回购逾2%股份 2019年5月8日公告,截至5月8日,公司累计回购84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06%,成交最高价为15.15元/股,成交最低价为11.94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1.15亿元。

要点九: 照明研发中心及光体验中心建设项目 本项目总投资7,470万元,其中新增固定资产投资7,27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200万元。照明研发中心的建设实施拟增加公司研发部门设备投入和软件升级改造,提高公司的科研、开发和试验能力,而光体验中心的建设将有助于公司向客户更好推荐公司及产品,提升公司的竞争软实力。

要点十: 股利分配 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若董事会认为公司资产规模、经营规模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要点十一: 稳定股价措施 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外,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公司应当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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