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麟科技(688370)投资要点分析

要点一: 所属板块 环保行业 上海板块 融资融券 节能环保

要点二: 经营范围 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环保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工程类项目凭许可资质经营),环保设备、机械设备、金属制品、塑料制品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要点三: 主营业务 公司以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为主营业务,是集危废处理技术、危废综合处理新模式和危废管理体系现代化优势于一体的现代城市和产业综合环保服务商。公司主要为上游生产制造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提供处置服务,是工业经济发展产业配套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公司已成功布局上海、江苏、山东、山西等区域,形成5大生产运营基地。

要点四: 行业背景 近年来,受行业发展周期影响,危废处理行业目前仍旧面临供过于求和业内激烈竞争的挑战,危废处置单价仍呈下降趋势,多地政府已陆续发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投资引导性公告,建议社会性资本谨慎投资处置能力已严重过剩的危废处置项目。

要点五: 核心竞争力 (一)领先的研发实力和完备的技术体系 公司专注于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业务,技术创新始终作为公司的核心战略。公司以科技创新为引擎,紧密围绕国家政策与市场需求,打造“技术+服务+数据”三位一体的危废处理生态体系,为行业绿色转型与可持续发展提供标杆示范。在无害化技术方面,公司在报告期内新增获得5项实用新型专利,累计拥有12项发明专利和62项实用新型专利;在资源化领域,公司在报告期内新增3项实用新型专利,累计获得了14项发明专利和52项实用新型专利。这些专利不仅体现了我们在行业中的领先地位,也为我们持续推动技术进步提供了坚实基础。同时,公司积极参与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制定,累计主、参编了9项重要标准与规范,为行业的规范化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二)人才及团队管理优势 人才是公司持续发展的核心动力。经过多年的精心培育,公司已建立起一支多层次、专业化的技术与管理团队,涵盖了环境、化工、设计、设备管理等多个领域。团队中多名核心技术人员长期服务于公司,他们在研发和技术岗位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并参与了众多重大科研项目。这些专家深厚的专业基础、丰富的资历背景和研发技术经验,为公司的技术创新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推动了我们业务持续、快速、高质量发展。为了吸引并留住这些优秀人才,公司不断完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激发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潜能与热情。这些举措不仅为公司的稳健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为构建优秀、稳健的人才及管理团队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先进的市场管理及风险防控能力 自公司成立以来,始终积极开拓市场,积累了丰富的客户资源,并与众多知名企业建立了稳固的商业合作关系。这些客户包括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上海先进半导体等信息技术领域的佼佼者,以及中国商飞、中国航发等高端装备行业的领军企业,还有万华化学、特斯拉(上海)等新材料和新能源行业的代表性企业,以及合全药业(药明康德)、复旦张江等生物医药领域的知名企业。客户覆盖领域的广泛性不仅证明了公司拥有为不同行业解决危废处理问题的技术能力,也为我们赢得了广泛的品牌知名度和品牌价值,为公司的业务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支撑。面对市场的不断变化和行业内细分领域的发展动向,公司内部始终保持敏锐的洞察力,及时调整战略方向和业务布局,优化资源配置。 (四)运营管理模式优势 公司在国内首创“大卖场+多协同”模式,以循环经济的3R原则为指导,凭借在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方面的全面技术优势,构建起了一个内部可循环的生态系统。这一系统将经济活动转变为“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循环流动过程,旨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并减少废物产生。此外,基于低碳发展的理念,公司各子公司之间实现了业务种类的优势互补,构建了一个高效且环保的危险废物“内循环”处理体系。这种内部协同不仅提升了公司的运行和管理能力,还显著增强了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五)行业资质与规模优势 由于危险废物治理行业受到政府严格的监管,涉及收集、转运和处置的各个环节都需要相应的许可证,因此该行业存在一定的资质壁垒和进入门槛。新企业获得相关资质所需的审批周期也相对较长。此外,由于危险废物的种类繁多,拥有全面经营资质的企业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公司目前掌握有危废焚烧、废乳化液处理、废矿物油处理、金属废物处理、综合废物处理、废溶剂处理、废酸碱处理、废包装桶处理及安全填埋等九大危废处理工艺。这种全面的技术储备使公司能够作为一个综合型危险废物处理平台,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服务。

要点六: 自愿锁定股份 实际控制人宋乐平、朱龙德、邢建南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超过上述36个月期限,若届时仍于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超过上述36个月期限,若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自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超过上述36个月期限之日起4年内,若本人仍于发行人处担任核心技术人员,则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25%。

要点七: 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价格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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