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麟科技(688370)投资要点分析

要点一: 所属板块 环保 环境治理 固废治理 上海板块 2025年报预减 破发股 融资融券 节能环保

要点二: 经营范围 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环保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工程类项目凭许可资质经营),环保设备、机械设备、金属制品、塑料制品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要点三: 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公司主营业务为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且始终以无害化业务为托底,致力于做精做深资源化业务。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拥有二十余年的环保产业经验,对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具备深刻理解,坚持在危废处理领域深耕细作。

要点四: 危险废物治理行业 我国危废行业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行业发展至今经历了准备阶段、摸索发展阶段、初步发展阶段、高速发展阶段、整合发展阶段。 近年来,宏观经济进入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期,全国危废产生量总体增速放缓,部分省份呈下降趋势。行业前期积累的产能过剩、产能错配等问题尚未消化,市场竞争依然激烈,仍处于整合规范阶段。

要点五: 领先的研发实力和完备的技术体系 公司立足于危险废物处理行业,专注于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领域,同时密切追踪新技术,新领域的发展,始终将技术创新作为公司发展战略的核心。以科技创新为引擎,紧密围绕国家政策与市场需求,打造“技术+服务+数据+智能”四位一体的危废处理生态体系。在资源化领域,公司在报告期内新增1项发明专利和6项实用新型专利,累计获得了15项发明专利和55项实用新型专利;在无害化领域,公司在报告期内新增获得3项发明专利和7项实用新型专利,累计取得14项发明专利和64项实用新型专利。上述专利技术为公司持续推进技术迭代与创新发展筑牢了核心支撑。同时,公司积极参与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制定,累计主、参编了10余项重要标准与规范,为行业的规范化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公司不断完善研发体系,坚持自主研发创新,同时与一流大学、科研院所密切合作,推动协同创新,构建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开放式创新的良性互动模式。通过持续的研发创新,公司在无害化技术和资源化技术方面已经掌握了五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体系,这些核心技术的持续开发创新及成功应用,不仅提升了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力,也为推动危险废物处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要点六: 人才及团队管理优势 人才是公司发展的核心资源,公司现拥有环境、化工、设计、设备管理、电气自动化等多学科的博士、硕士、本科等各层次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及高技能人才,涵盖了研发规划开发,工艺设计与计算,设备选型与制造、运行调试及性能优化等技术研发全流程环节,构成公司核心竞争优势。 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行业经验丰富,长期服务于公司,确保技术研发与经营战略贴合行业发展。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平台等形式的人才激励机制,保障核心骨干稳定,为公司稳定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要点七: 客户服务能力及品牌形象优势 公司长期深耕危险废物处理领域,始终践行“一切为了客户”的服务理念。凭借稳定可靠的综合服务能力,公司已与多家行业内重点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服务客户涵盖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上海先进半导体等信息技术企业,中国商飞、中国航发等高端装备制造企业,万华化学、特斯拉(上海)等新材料与新能源企业,以及合全药业(药明康德)、复旦张江等生物医药企业,持续为客户提供规范、高效的危废处理相关服务。依托长期稳定、规范高效的服务保障,公司树立了专业可靠的市场品牌形象,也为在市场竞争中持续巩固行业地位奠定了良好基础。

要点八: 运营管理模式优势 公司在国内首创“大卖场+多协同”模式,以循环经济的3R原则为指导,凭借在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方面的全面技术优势,构建起了一个内部可循环的生态系统。这一系统将经济活动转变为“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循环流动过程,旨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并减少废物产生。 此外,基于低碳发展的理念,公司各子公司之间实现了业务种类的优势互补,构建了一个高效且环保的危险废物“内循环”处理体系。通过全链协同不仅提升了公司的运行和管理能力,还显著增强了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要点九: 行业资质与规模优势 危险废物治理行业受政府严格监管,收集、转运和处置全流程均需取得对应许可证,行业资质壁垒与准入门槛突出。企业获得相关资质审批周期长,资质成为行业核心准入壁垒。同时,危废种类繁杂,具备全品类经营资质的企业可覆盖多元处置需求,形成显著的竞争优势。公司目前掌握有危废焚烧、废乳化液处理、废矿物油处理、重金属废物处理、综合废物处理、废溶剂处理、废酸碱处理、废金属屑、废包装桶处理及安全填埋等十大危废处理工艺。全面的资质与技术储备,使其可作为综合型危废处理平台,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流程、多元化服务。

要点十: 自愿锁定股份 实际控制人宋乐平、朱龙德、邢建南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超过上述36个月期限,若届时仍于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超过上述36个月期限,若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自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超过上述36个月期限之日起4年内,若本人仍于发行人处担任核心技术人员,则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25%。

要点十一: 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价格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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