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一: 所属板块 环保行业 上海板块 融资融券 节能环保
要点二: 经营范围 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环保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工程类项目凭许可资质经营),环保设备、机械设备、金属制品、塑料制品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要点三: 危废无害化处置和危废资源化利用 公司主营业务为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致力于通过公司的核心技术和危废综合处理新模式进行资源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根据危废的物理化学特性采取先进的技术和装备实现多种资源化产品的高效回收利用,实现了生产的有机溶剂、无机盐类、基础油、重金属和包装容器等资源化产品的对外销售及循环利用,实现了危险废物的“外循环”;无害化处置过程中产生的热能和电能被循环利用至厂区内的各项工艺环节中,实现了危险废物的“内循环”。凭借公司的核心技术和危废综合处理新模式,公司真正实现了危废处理的综合利用内外双循环,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的同时减少社会整体资源耗用,提升资源循环利用效率。
要点四: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N77);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中的危险废物治理(N7724);根据国家发改委2019年10月30日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公司所属行业属于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类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鼓励类行业;根据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公司所属行业为“7节能环保产业”项下的“7.2.5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服务”的“7724危险废物治理”。
要点五: 技术优势 公司遵循循环经济的3R原则,依托在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全面的技术优势,在内部建立了一套可循环的生态系统模式,将经济活动组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循环流动过程,使整个经济系统充分利用资源的同时减少废物的产生。在资源化技术方面,公司具有全面的技术储备。同时,资源化利用工艺会产生废弃物,这些废弃物将进入危险废物无害化工艺进行处置。余热锅炉将焚烧产生的热能转化为蒸汽,一部分蒸汽作为生产过程的热源,直接进入资源化利用工艺生产车间,另外一部分蒸汽驱动发电机组发电,为厂区整体供电。热源、电源彼此有效切换,大大降低了运行成本。以此往复,公司整个危废处置、利用过程产生了良性循环,充分发挥循环经济规模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综合优势。
要点六: 资质及规模优势 行业格局层面,虽然我国近年来大力发展危废处理行业,市场参与者众多,但整体规模和生产能力偏小,大部分企业技术、资金、研发能力弱,处理资质单一,呈现出显著的“散、小、弱”及单一化的特征,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较少。根据2020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截至2019年底,全国各省(区、市)颁发的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4,195份,同比增长30.28%;全国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核准收集和利用处置能力合计12,896万吨/年(含收集能力1,826万吨/年),平均每份经营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规模仅为3.07万吨/年;年度实际收集和利用处置量为3,558万吨(含单独收集81万吨),平均每份经营许可证实际收集和利用处置量0.85万吨,处理能力低。公司目前能够处理46大类中的42大类危险废物,业务面较广,利用核心的九大工艺为客户提供全面化的危废处理解决方案,具备较强的综合处理能力。
要点七: 市场优势 公司与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上海先进半导体、中国商飞、中国航发、万华化学、特斯拉(上海)、合全药业(药明康德)、复旦张江等知名企业建立了紧密的业务合作关系,客户覆盖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领域,为科创企业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危险废物处理服务支持;同时,公司为项目属地地方政府的环保、消防、安监、公安、药监、海关等部门的应急服务保障单位,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
要点八: 自愿锁定股份 实际控制人宋乐平、朱龙德、邢建南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超过上述36个月期限,若届时仍于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超过上述36个月期限,若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自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超过上述36个月期限之日起4年内,若本人仍于发行人处担任核心技术人员,则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25%。
要点九: 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价格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