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菲电气(001255)投资要点分析

要点一: 所属板块 化学原料 浙江板块 昨日涨停_含一字 专精特新 昨日涨停 QFII重仓 BC电池 IGBT概念 磁悬浮概念 有机硅 新能源车 工业4.0 水利建设 风能 长江三角 铁路基建 太阳能 核能核电 新材料 化工原料 节能环保 军工

要点二: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电工器材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云母制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模具制造;五金产品制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要点三: 电气绝缘材料等高分子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电气绝缘材料等高分子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产品涵盖《电气绝缘材料产品分类、命名及型号编制方法》(JB/T2197-1996)中所列举的八大类中的前七类,具有较为完整的绝缘材料产品体系,同时公司具备研发和生产B级、F级、H级、C级及以上等各耐热等级绝缘材料的能力,能够根据客户差异化需求提供定制化产品,为风力发电、轨道交通、工业电机、家用电器、新能源汽车、水力发电等领域的绝缘材料应用提供系统化的解决方案。公司为第二批国家“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绝缘分会理事单位,在绝缘材料的研发、制造方面具备突出的竞争优势和自主创新能力,目前已与中国中车、南京汽轮、金风科技、中船重工等国内知名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要点四: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处行业为“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发行人所处行业为“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下属的“C2659 其他合成材料制造”。

要点五: 技术研发优势 公司深耕绝缘材料行业十余年,经过多年的生产实践和技术创新,公司在绝缘材料生产领域掌握了多项核心技术和关键生产工艺,并且持续对新技术、新工艺进行研发和应用,不断提升产品质量、丰富产品品类,持续为下游客户提供产品性能稳定的绝缘材料及绝缘系统。公司始终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技术创新为驱动的经营理念,持续投入大量的资金从事研发工作,并通过健全的人才引进和培养制度,汇集了一批电力电子、复合材料和项目管理等多专业的优秀人才,在绝缘材料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研发生产及管理经验。凭借深厚的技术积累和丰富的应用经验,公司形成了一系列自主知识产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共拥有 91 项发明专利、25 项实用新型专利。

要点六: 客户资源优势 绝缘材料生产企业进入下游客户的供应链体系通常具有较高的门槛。绝缘材料作为电气设备的关键材料,其内在品质和质量稳定性将直接影响电气设备的使用寿命及运行安全。因此,绝缘材料产品在批量供货之前均需要通过下游客户严格的试验及认证,供求双方从初步接触到建立稳定的供货关系需要较长的时间积累。公司以客户需求为中心,凭借优异的产品品质、强大的设计研发能力、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与中国中车、南京汽轮、金风科技、中船重工等多家国内知名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在长期稳定的合作过程中,得益于该等优质客户的高标准、严要求,公司产品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也不断提升,推动了公司销售收入的快速增长,并由此形成了良好的品牌影响力,为公司市场拓展奠定了坚实的客户资源基础,积累了强大的客户资源。

要点七: 产品线优势 绝缘材料产品种类众多,不同产品种类在研发设计、生产工艺以及生产安排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公司专业从事槽楔与层压制品、绝缘树脂、云母制品、纤维制品、绑扎制品等绝缘材料的生产制造,产品已涵盖《电气绝缘材料产品分类、命名及型号编制方法》(JB/T2197-1996)中所列举的八大类中的前七类。经过长期的行业积累和持续的研发创新,公司现已形成丰富的绝缘材料产品线,能够为下游客户提供多样化的产品选择和一站式服务,实现对客户需求的快速响应,从而有效提升客户服务品质,加强客户粘性,同时也有助于公司通过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实现生产资源的优化配置。

要点八: 自愿锁定股份 控股股东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博菲控股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要点九: 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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