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一: 所属板块 航天航空 安徽板块 专精特新 创业板综 融资融券 飞行汽车(eVTOL) 注册制次新股 军民融合 无人机 次新股 军工
要点二: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民用航空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模具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特种设备出租;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计量技术服务;喷涂加工;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要点三: 航空复材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 公司专注于航空复材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长期深耕于军用航空领域。自成立以来,公司已承担众多型号航空复材零部件的研发、设计和制造,产品广泛应用于歼击机、运输机、无人机、教练机、靶机、导弹等重点型号装备。公司主营业务位于复合材料产业链的下游,通过热压罐成型工艺或热压机模压成型工艺将预浸料生产加工为航空复材零部件。
要点四: 航空装备产业 公司专注于航空复材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主要产品为飞机复材零部件以及导弹复材零部件。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具体业务从属于战略性新兴行业之“2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之“2.2航空装备产业”之“2.2.2其他航空装备制造及相关服务”;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属于“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要点五: 先进技术优势 公司组建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的技术创新体系,引进了国内外先进的生产、研发及检测设备,形成了产品、工艺开发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通过多年持续研发、生产实践,积累了航空复材零部件设计与制造的丰富经验。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拥有7项核心技术,取得85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22项,实用新型专利63项,先后参与了11项国家标准的起草制订并已发布实施。凭借技术优势,公司得到客户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要点六: 产品质量优势 由于航空复材零部件应用场景的特殊性,其对产品质量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要求极高,一旦加工出现大批次质量问题,可能会影响产品的按期交付。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承“诚信为本,质量第一”的经营理念,现已形成了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团队,建立了覆盖生产全流程的质量检测体系,有效提升产品稳定性、良品率和完成效率,产品质量控制水平受到客户好评,是连续五年被航空工业下属核心飞机主机厂客户评为“优秀供应商”“金牌供应商”的唯一复材零部件领域企业。
要点七: 先发进入优势 军工市场具有明显的“先发优势”特点,产品一旦装备部队,为维护国防体系的安全性与完整性,相关产品及其配套与保障装备在短期内一般不会轻易更改。作为最早进入航空复材零部件市场的民营企业之一,公司在2012年即展开军品业务的前瞻性布局及预研。多年来,公司已承担多种型号航空复材零部件的工艺设计和加工制造,产品广泛应用于歼击机、运输机、教练机、无人机、导弹等重点型号装备。随着我国飞机主机厂航空零部件配套的外部协作深化进程加速推动,航空零部件市场规模将逐渐扩大,公司的先发进入优势将为未来发展奠定坚实的技术和市场基础。
要点八: 自愿锁定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路强和股东、董事、路强的一致行动人梁禹鑫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要点九: 先进复合材料数智化生产基地建设等项目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0,743,876股,占发行后股本比例不低于25%。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及主营业务发展所需要的营运资金。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计划用于投资下列项目:先进复合材料数智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先进复合材料数智化制造系统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项目的资金需求,则项目的资金缺口部分由发行人自筹解决。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将以自有资金或采取银行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投入上述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用募集资金予以置换。若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后尚有剩余,剩余部分用于主营业务或者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为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企业之间新增同业竞争或者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