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电生理(688351)投资要点分析

要点一: 所属板块 医疗器械 上海板块 2025中报预增 专精特新 沪股通 融资融券 机构重仓 医疗器械概念

要点二: 经营范围 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设备租赁;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设备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代理;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设备租赁;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要点三: 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电生理介入诊疗与消融治疗领域创新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电生理介入诊疗与消融治疗领域创新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致力于提供具备全球竞争力的“以精准介入导航为核心的诊断及消融治疗一体化解决方案”。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核心技术的创新与突破,并围绕核心技术进行系统性的产品布局和应用扩展。经过十余年的持续创新,在心脏电生理领域,公司是全球市场中少数同时完成心脏电生理设备与耗材完整布局的厂商之一,亦是首个能够提供三维心脏电生理设备与耗材完整解决方案的国产厂商,攻克了该领域的诸多关键技术,打破了国外厂商在该领域的长期技术垄断地位。

要点四: 行业背景 根据世界银行、国家统计局及弗若斯特沙利文研究以及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发布的《2024年度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公报》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65岁以上人口约为1.5亿,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3.5%;截至2024年末,中国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2亿,占总人口比例为15.6%。心血管疾病的发生与年龄密切相关,这一趋势在房颤领域尤为明显。我国45-54岁人群中房颤患病率为0.6%,而75岁以上的患病率达5.0%,人口老龄化会进一步增加房颤患者数量,从而带来电生理市场需求的快速增加。与此同时,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心脏瓣膜病等基础疾病会大大增加房颤发生的概率,而这些疾病的发病率同样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快速增加。

要点五: 核心竞争力 (一)以技术创新为核心驱动力 公司自创立以来,始终以技术创新为核心驱动力,在研发领域深耕不辍,构建起自主创新体系,目前,公司已成为全球少数能同时完成心脏电生理设备与耗材完整布局的厂商之一,更是首个能提供三维心脏电生理设备与耗材完整解决方案的国产企业。依托海内外专业人才组建的核心研发团队,公司聚焦心脏电生理领域核心技术突破,截至报告期末,已累计有9项创新产品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全球范围内,公司已累计申请专利636项,有效授权专利274项;累计申请商标191项,有效注册141项。从技术突破、产品创新到知识产权布局,公司以研发实力为根基,在心脏电生理领域持续拓路,通过硬核成果夯实国产创新标杆地位,凭借全球化视野与专利商标矩阵为长远发展筑牢基石,更驱动行业国产替代与技术升级进程加速前行。 (二)完善的产品布局 公司在心脏电生理领域构建了覆盖“设备-耗材-解决方案”的全链条产品矩阵,从核心设备到关键耗材,再到针对不同临床场景的一体化诊疗方案,形成了无断点的闭环产品布局。无论是基础诊疗需求还是复杂手术场景,公司均能提供适配的产品组合,既实现了各环节产品的技术协同,又满足了从诊断到治疗的全流程临床应用需求。 (三)成熟的质量管理体系与卓越品质保障 公司严格遵循ISO13485:2016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及欧盟医疗器械法规(MDR2017/745)等要求,构建了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在研发、临床、注册、采购、生产、销售及售后等各环节实施严格的质量管控程序,确保从原料采购到终端使用的全流程质量可控。依托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公司核心产品线已取得欧盟CE认证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市场准入许可。公司的三维心脏电生理标测系统及配套导管临床应用累计超过8万例,其质量稳定性获市场和用户的广泛认可,享有良好市场口碑。 (四)专业的管理团队 公司拥有一支兼具创新力与全球化视野的核心管理团队。主要经营管理层均具备10年以上医疗器械行业深耕经验,既精通技术研发与产品转化,又深谙产业政策与市场规律,对心脏电生理领域的技术演进、临床需求及全球化竞争趋势有着深刻洞察。团队在关键技术攻坚、国际化布局(如海外注册、渠道拓展)及合规经营等方面的战略决策,为公司持续突破行业壁垒、实现稳健增长提供了核心支撑。

要点六: 自愿锁定股份 发行人前51%的股东嘉兴华杰、微创投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1、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企业/本公司不得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企业/本公司可以自发行人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2、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在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要点七: 稳定股价措施 发行人就上市后稳定股价措施出具承诺如下: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在发生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实施股票回购。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司应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流通股票,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票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且连续12个月累计回购的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如公司股价满足终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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