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一: 所属板块 电机 广东板块 预盈预增 QFII重仓 汽车热管理 新能源车 工业4.0 无人驾驶 燃料电池 特斯拉 锂电池 深圳特区
要点二: 经营范围 电机整流子、电机组件、集电环、连接器、五金件、塑胶产品、机加工零件、电池配件、汽车电控配件、汽车零配件、设备和模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国内商业;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普通货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
要点三: 核心精密零组件的研发、设计、制造及销售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核心精密零组件的研发、设计、制造及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核心精密零组件一体化解决方案。公司聚焦新能源汽车三电、智能驾驶、汽车轻量化领域、以及国内薄弱及空白技术和产品。
要点四: 精密制造、先进制造业 公司所处行业为精密制造、先进制造业,属于战略新兴产业领域,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同时,公司具备“专精特新”特征,长期专注汽车通信消费等互联产品、精密零组件等细分领域,已拥有换向器、集电环、多层绝缘线几个“单项冠军”产品,并重点发展进口替代、填补国内技术空白的新产品和技术。作为国家优先发展和重点支持的产业,国家相继出台的一系列鼓励政策,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中国制造 2025》、《2020 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培育壮大新增长点增长极的指导意见》等,对精密制造和先进制造业进行政策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推动制造业优化升级,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为本行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
要点五: 公司具备与世界前端技术同步的技术能力 公司多年来进行持续的高强度研发投入和技术积累,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体系,已熟练掌握了精密冲压技术、精密塑料成型技术、光纤激光焊接技术、材料表面处理技术、智能装备、自动检测和验证等核心技术。同时,公司建立了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实践基地,拥有一支由广东省领军人才专家、博士及多位硕士研究人员领衔的专业、长期服务于精密零组件行业具有丰富行业经验的研发团队。
要点六: 公司是全球行业领先客户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 公司拥有德国博世、戴姆勒、日本电装、采埃孚、马勒、法雷奥、万宝至、大陆、博格华纳、埃贝赫等核心客户资源,并保持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公司具备为行业顶尖客户提供长期稳定多品种定制化批量供货能力,连续四届八年被评为博世“全球优秀供应商”,在博世全球几万个供应商中脱颖而出,在世界级客户中享有良好声誉。
要点七: 公司具备值得信任的可靠体系,特别是质量体系 公司产品为功能件、安全件,产品质量对汽车等终端产品核心系统模块影响重大。公司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不断优化,通过 IATF16949:2016 汽车业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2015 环境管理体系、ISO45001:2018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拥有业内顶尖的检测实验室(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能够满足高端客户严格的品质要求,核心客户产品不良率保持 0PPM 记录。基于值得信任的可靠体系,公司与客户深度一体化融合,合作时间越长,一体化程度越高。
要点八: 全资子公司与戴姆勒签订动力电池包结构件《多年供货合同》 2018年8月27日公告称,近日,DaimlerAG(以下简称戴姆勒)与公司德国全资子公司凯中沃特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多年供货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2018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将向戴姆勒供应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包结构件,这些产品将在公司的中国工厂生产。戴姆勒成立于1926年,总部位于德国斯图加特,是全球最大的商用车制造商,全球第二大豪华车生产商、第二大卡车生产商,旗下包括梅赛德斯-奔驰汽车、梅赛德斯-奔驰轻型商用车、戴姆勒载重车和戴姆勒金融服务等四大业务单元,2017年实现营业收入1,643亿欧元。公司中国工厂在2017年通过了戴姆勒的审核,本合同的签署是公司在新能源汽车零组件战略领域的又一里程碑,进一步提升公司品牌在国际市场影响力,将有力推动公司在动力电池包结构件市场的快速发展,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增长及持续盈利能力提升有积极影响。
要点九: 股利分配 公司股票全部为普通股,在股利分配时遵循同股同权同利原则,按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的分配方式。
要点十: 稳定股价措施 若某一会计年度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第二、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