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岸蛋白(688137)投资要点分析

要点一: 所属板块 生物制品 江苏板块 融资融券 合成生物 重组蛋白 体外诊断

要点二: 重组蛋白应用解决方案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重组蛋白应用解决方案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为靶点及因子类蛋白、重组抗体、酶及试剂的研发、生产、销售,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公司作为医疗健康与生命科学领域的上游供应商,致力于为下游客户提供及时、稳定、优质的产品及服务,助力全球生物医药企业和研究机构的技术与产品创新升级。

要点三: 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靶点及因子类蛋白、重组抗体、酶及试剂的研发、生产、销售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从事的业务属于“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中的“7340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主营业务属于“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下的“M73研究和试验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1年4月修订)》第四条规定的“(六)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服务等”。

要点四: 技术优势 公司系一家专注于重组蛋白应用解决方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号召,研发路径和产品规划契合国家政策导向,特别是对应用领域的技术发展方向进行了大量的探索,积累了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和快速实现大规模产业化生产的工艺流程。公司目前已经具备mRNA疫苗原料酶规模化生产能力。公司重视研发并在生物医药领域进行了前瞻性布局,拥有了完善的研发体系建设和丰富的项目经验积累,已经成功研发出T7RNA聚合酶、牛痘病毒加帽酶、mRNACap2'-O-甲基转移酶等高质量标准的mRNA生产关键原料。根据Frost&Sullivan数据,公司在国内mRNA原料酶及试剂市场国内厂家排名第一,相关产品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2021年度已经占据国内市场39.80%的市场份额。报告期内,公司mRNA原料酶及试剂合计销售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企业系沃森生物、艾博生物及石药集团三家。其中,沃森生物系公司mRNA原料酶及试剂的主要客户。

要点五: 规模化生产优势 目前,公司的酶及试剂产品已具备2条2,000L规模的高密度原核发酵和纯化生产线,单批菌体量超250公斤,单批酶产量超过1.2公斤。根据同行业可比公司义翘神州招股说明书披露“细胞培养规模通常在0.1升-50升规模范围之间”;诺唯赞披露“可实现超过100L的高密度发酵”。公司突破了规模化生产的技术瓶颈,实现了2,000L规模的发酵和分离纯化,相关技术具备优势。根据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科技查新检索中心出具的查新报告:“GMP级mRNA原料酶的大规模生产,采用无动物源性培养基发酵技术,菌体密度达到180g/L以及2×2000L规模的发酵和纯化技术,在国内未见相同的文献报道,具有创新性。mRNA原料酶种类及产能指标经综合分析,具有先进性。GMP级mRNA原料酶的大规模生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要点六: 产品多元化及质量优势 公司主要产品及相关服务应用于生命科学的诸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抗体药、基因与细胞治疗、体外诊断、mRNA疫苗药物与治疗、生命科学基础研究等。公司围绕客户应用方向,提供多品类的产品以满足客户多角度需求。公司根据不同应用领域对产品质量的把握要求不同,如科研试剂更加关注产品的生物学活性,诊断原料关注产品的批间一致性,GMP级原料关注产品的生物安全性。公司产品种类覆盖范围广、质量高,在分子诊断原料、mRNA疫苗原料、基因编辑原料、细胞治疗培养原料等产品的供应上,均拥有完善的生产与质量管理体系。质控项目内容涵盖从产品本身到产品应用端的性能检测等多个维度,包含基础的理化性质分析、细胞活性评估、分子水平活性检测、灵敏度、专一性等产品和服务质量评估。

要点七: 自愿锁定股份 控股股东上海欣百诺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企业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要点八: 稳定股价措施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以上措施的实施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公司条件的基础上,可综合考虑实施上述措施中的一项或数项,以维护公司股价的稳定。公司应该在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公告拟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在具体实施方案公告后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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