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岸蛋白(688137)投资要点分析

要点一: 所属板块 生物制品 江苏板块 专精特新 融资融券 合成生物 重组蛋白 体外诊断

要点二: 主营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为靶点及因子类蛋白、重组抗体、酶及试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及提供生物药、体外诊断、生命科学基础研究等领域的全流程应用解决方案。作为医疗健康与生命科学领域的上游供应商,致力于为下游客户提供及时、稳定、优质的产品及服务,以底层工具创新和技术创新,助力全球生物医药企业和研究机构的技术与产品创新升级,推动以蛋白质原料为核心的产业链生态构建。

要点三: 行业背景 重组蛋白行业发展受生物药、体外诊断、生命科学基础研究等下游应用领域发展的影响。2022年至2024年,生物药行业受全球经济大环境、行业政策以及行业自身发展影响,进入调整期。从2015年至2024年创新药融资数据上来看,自2021年融资项目数达到历史最高峰后,项目数和融资金额数据已经连续下降4年。生物药行业以创新研发型的企业为主,主要资金来源为风险投资,主要投向细胞治疗、基因编辑、ADC、双/多抗等细分创新领域,市场结构有所调整,随着2024年以来中国创新药海外BD的兴起,投资者重新看到生命健康领域的创新价值和行业价值,2025年行业融资和项目投资有回暖趋势;体外诊断行业政策快速变化,随着医保控费、集采扩面等政策的持续推进,行业竞争格局进一步加剧,进入震荡调整阶段;在生命科学基础研究领域,公共财政持续投入,加之国际贸易环境的不确定性,高端蛋白原料国产替代需求较大。 今年上半年,中美贸易战推动生物试剂的国产替代加速。同时,科研机构和生物医药客户倾向于选择性能优异、质量稳定的重组蛋白,提高研究和药物研发生产的成功率。技术实现能力强、产品质量好、品牌影响力强的重组蛋白原料企业将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更具竞争力,获得市场认可并得到持续发展。

要点四: 核心竞争力 (一)技术优势 公司坚持创新,自主研发了23项核心技术并形成了7大综合性技术平台,关键技术平台涵盖了分子生物学、细胞生物学、结构生物学、免疫学、酶学、生物化学、合成生物学、基因工程、细胞工程等多个生物学核心领域,并且建立了从原创研发到应用验证,从规模化生产到质量控制的完整体系。 (二)全流程应用解决方案整合优势 公司紧贴市场,把握细分赛道创新需求、客户痛点,以实际应用需求优化研发设计、以实际应用要求生产、以实际应用丰富质控、以实际应用指导销售。公司整合产品线和技术平台,形成了多个领域的全流程解决方案,包括产品、服务和技术支持。公司产品和技术覆盖从基因水平、蛋白水平到细胞水平的研究,可针对客户研发和生产过程中多个环节提供原料、服务和解决方案。 (三)生产和质量优势 公司突破了规模化生产的技术瓶颈,实现了2,000L规模的发酵和分离纯化,酶及试剂产品已具备2条2,000L规模的高密度原核发酵和纯化生产线。 (四)人才优势 公司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拥有多领域、多学科的研发技术团队,公司拥有经验丰富和稳定的管理团队以及研发学科带头人,建立了优秀的研发、生产、质量控制及营销团队。公司创始人朱化星博士是复旦大学兼职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客座教授,作为知名重组蛋白质领域专家,深耕重组蛋白质研究与产业化领域三十余年。公司管理团队拥有丰富的医药行业从业经验,具备极强的执行力、经验丰富、视野广阔,独到而敏锐的理解市场及行业发展趋势,提高决策灵活性及速度,匹配客户需求,带动公司各板块业务快速发展。公司重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通过提升人员素质、优化内部管理体制来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对有潜力的专业型和技术型人才进行内部重点培养,并建立员工持股平台对公司核心骨干员工进行激励,保障公司研发团队的创新和活力。

要点五: 自愿锁定股份 控股股东上海欣百诺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企业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要点六: 稳定股价措施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以上措施的实施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公司条件的基础上,可综合考虑实施上述措施中的一项或数项,以维护公司股价的稳定。公司应该在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公告拟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在具体实施方案公告后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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