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一: 所属板块 通用设备 江苏板块 专精特新 融资融券 机构重仓 QFII重仓 节能环保
要点二: 经营范围 机电设备、节能环保设备、教学设备、试验仪器仪表、电子产品、电气设备、软件、汽车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节能技术开发、推广服务、技术咨询;节能工程设计、施工;合同能源管理;商务信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要点三: 主营业务 公司是一家以高速无摩擦传动系统——磁悬浮轴承为核心关键技术,研制大功率高速驱动设备以及高速高效一体化流体机械设备的专业公司。公司主营业务为磁悬浮流体机械及磁悬浮轴承、高速电机、高速驱动等核心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主要产品为磁悬浮离心式鼓风机、磁悬浮空气压缩机、磁悬浮真空泵等磁悬浮空气产品,磁悬浮冷水机组、磁悬浮膨胀发电机组(ORC)等磁悬浮特殊介质产品,具有传动无机械接触、高速高效、节能等技术优势,可广泛应用于污水处理、化工、纺织、印染、食品、医药、造纸、电子等行业。
要点四: 行业背景 公司主营业务为磁悬浮流体机械及磁悬浮轴承、高速电机、高速驱动等核心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版)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属于“CG34专用、通用及交通运输设备通用设备制造业”中的“CG346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和“CG344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 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发改委[2017]1号),磁悬浮离心式鼓风机属于“7.1.2电机及拖动设备”;根据国家发改委2019年2月公布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节能型鼓风机属于“1.节能环保产业”中的“1.1.6节能风机风扇制造”产业。
要点五: 核心竞争力 (一)技术与创新优势 公司成立以来,专注于磁悬浮流体机械及磁悬浮轴承、高速电机、高速驱动等核心部件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创新。以技术创新为基础,公司通过持续的创新研发和技术积累,现已形成完整的核心技术和产品体系。2024年,公司通过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CG/A200200kW磁悬浮空气压缩机”入选《2024年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名单》,再次体现了公司的科技创新实力。 (二)产品性能优势 公司基于现有五大核心技术,经过多年的产品开发及升级更新,形成了包括磁悬浮离心式鼓风机、磁悬浮空气压缩机、磁悬浮冷水机组、磁悬浮真空泵等较为完善的产品体系,能够满足各类用户差异化的需求,并广泛应用于污水处理、化工、纺织、印染、食品、医药、造纸、电子等多个行业。 (三)自主研发优势 公司始终坚持自主研发的技术发展路径,目前公司所掌握的核心技术均系公司研发团队多年自主研发的成果,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公司的研发能力被行业所认可,经江苏省科技厅、工信厅、发改委及南京市发改委批准,公司先后设立了“江苏省磁悬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江苏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及“江苏省研究生工作站”等研发创新平台,具有完善的科技创新设施设备,可有效支撑公司核心技术的持续创新。公司在独立自主研发的基础上,持续加强对外联合开发和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公司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东南大学等国内知名高校建立了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品牌和市场优势 公司凭借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品及优秀的销售团队不断开拓下游市场,逐步树立了国产高端磁悬浮通用流体设备的品牌地位,建立了完善的销售、技术和服务网络,在下游应用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市场与客户资源。公司拥有严格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提供设计、定制、调试、安装一体化服务,能快速响应市场需求,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国外品牌相比,公司具有明显的性价比优势,逐渐占据进口产品在国内的市场。 (五)快速服务优势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污水处理、食品、医药、印染、造纸、纺织等行业,具有设备运行时间长、不间断运转等特点,下游客户对设备的质量、性能及稳定性要求较高,一旦停机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客户对设备的调试、维保等服务要求较高。在产品性能、价格水平相当的情况下,相比国内外同行厂商,公司分布在全国各地的专业技术服务团队能够为客户提供更为迅速、及时的技术支持与服务,满足就近及时响应客户的需求,从而形成了一定的竞争优势。
要点六: 自愿锁定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立华、吴宁晨的承诺:(1)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人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2)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要点七: 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上述期间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下同)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启动本预案。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2)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