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一: 所属板块 航天航空 北京板块 沪股通 中证500 融资融券 机构重仓 军民融合 国企改革 军工
要点二: 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发动机用材料、飞机用材料、直升机用材料、航天器用材料、兵器用材料、船舶用材料研制与销售;制造钛合金精密铸件、高温合金母合金、飞行器风挡、舱盖、观察窗透明件及组件、航空橡胶、密封剂、胶黏剂、弹性元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要点三: 航空、航天用部件及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航空、航天用部件及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下设钛合金精密铸造事业部、橡胶与密封材料事业部、飞机座舱透明件事业部、高温合金熔铸事业部,主要产品分别为钛合金铸件、橡胶与密封件、透明件和高温合金母合金。除航空、航天领域外,公司产品还广泛应用于船舶、兵器、电子、核工业、铁路、桥梁等领域。
要点四: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发行人主要从事航空、航天用部件及先进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产品主要应用于航空发动机、航空飞机、航空直升机、航天导弹等。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属于“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代码为C37)。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26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修订),公司属于“制造业”门类,“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代码为C37)。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公司主营业务属于“3 新材料产业”之“3.1新型功能材料产业”、“3.2先进结构材料产业”。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属于“3新材料产业”之“3.1先进钢铁材料”、“3.2先进有色金属材料”、“3.3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3.4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公司产品属于“第一类鼓励类”之“十八、航空航天”之“5、航空航天用新型材料开发生产”的目录范畴。
要点五: 市场先入优势 在技术领域,公司在国内最早开始钛合金精铸技术研究、最早掌握直升机旋翼弹性元件技术、最早从事航空座舱透明材料应用研究与研制、从上世纪 60 年代开始从事高温合金熔炼技术研究;在产品领域,公司生产了国内航空发动机用第一批钛合金铸件,研制的氟橡胶、全氟橡胶、聚硫密封剂、改性聚硫密封剂、低密度密封剂、防火密封剂、导电密封剂、高强度高硬度密封剂等填补了国内空白。公司具有市场先入优势。
要点六: 参与重点型号产品研制 公司的技术研发紧密围绕国家军用航空新材料需求,技术谱系广泛,产品涵盖多个军用航空材料关键领域。公司研制的钛合金铸造产品覆盖了国内绝大部分航空发动机型号;公司承担了国内几乎所有飞机型号的多种用途橡胶密封材料及制品的研制任务,生产的百余个橡胶牌号基本满足我国军工领域武器装备需求,生产的航空密封剂产品占据我国航空密封剂主干材料的全部牌号,承担着国内几乎全部三代、四代在役空军海军飞机、教练机的透明件制造和新型透明件的研制任务,承担着我国几乎全部歼击机透明件研制等;公司承担航空发动机热端部件用各类铸造高温母合金以及大型等温锻造模具用高温母合金的研发及生产,覆盖国内全部批产的航空发动机高温母合金产品。
要点七: 品牌与客户优势 公司在所在行业经过多年积累取得了大量客户认同,与客户建立了长期、深入的合作关系,使公司能够及时了解到航空新材料各领域的最新进展及设计、制造要求,能够提前就行业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针对性布局和储备,确保公司业务长期、稳定、持续增长。
要点八: 自愿锁定股份 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发承诺:(1)本公司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间接持有的股份;(2)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要点九: 航空高性能弹性体材料及零件产业项目等6个项目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根据轻重缓急顺序投入以下项目:航空高性能弹性体材料及零件产业项目、航空透明件研发/中试线项目、大型飞机风挡玻璃项目、航空发动机及燃气轮机用高性能高温母合金制品项目、航空航天钛合金制件热处理及精密加工工艺升级项目、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均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为公司主营业务,其实施不会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同业竞争,亦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